每一个参与刑事司法的法律人都应该明白,任何破坏司法制度、挑战司法权威的手段与方式,最终都将背离推动司法进步、实现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一旦司法权威堕落,司法公信力沦丧,刑事司法的进步和法治愿景的实现,必将成为永远的空中楼阁。此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上周末,听闻有一批数量可观的“死磕派”律师被公安机关抓捕、查处,并被官媒跟进“扒皮、揭丑”,身边不少同行为此欢呼雀跃,击掌称快;而周围的一些律师朋友,则为此愤懑不平、忧心忡忡。作为一名公诉人,我的感觉,则是五味杂陈,不无沉重。窃以为,这其实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厮斗,而且现在只是大幕初启,后戏无穷。
坦率地说,前些年,初闻“死磕派”大名及其相关事迹时,我心里虽有不爽(毕竟是难缠的对手),但对他们的勇气、执着和敬业,还是比较的钦佩和敬重。事实上,早期的某些“死磕派”先驱,凭借其坚持和抗争,对于某些冤错案件、敏感案件的公正审判,对于某些司法制度的完善,对于某些地区司法环境的改良,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对“死磕派”了解的增多,特别是通过近距离接触并观察这些年“死磕派”在江苏几个重大、敏感案件中的表现,我对部分“死磕派”律师的认同和敬重越来越少,反感和厌恶越来越深,甚至不无痛恨和鄙视。
不可否认,至今为止,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在各地并非十分均衡,在总体上离法治的理想目标也还有不小的差距。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某些司法环境不够理想的地区,在办理某些受到不正常干涉的重大、敏感案件时,采取或发表一些略微过激的言行,以引起媒体、公众和同行的关注,从而增加与公权力抗衡的力量和勇气,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有些的原则和底线必须被遵循,即:忠于基本的证据、尊重基本的事实和保持基本的善意。毕竟,无论一个人的目的多么高尚,如果采取的手段毫无底线,最终极可能会模糊或背离最初的目的。
而我在多起案件中看到的“死磕派”,似乎并没有遵循上述的原则和底线:在法庭内,他们对各种程序(尤其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吹毛求疵,想方设法为难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一旦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即大闹法庭或负气退庭,最终的目的只在于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对法庭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在法庭外,他们利用公众、媒体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案件的不了解,和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不熟悉,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等各种渠道,公开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发表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包括歪曲案件事实和证据(例如隐瞒不利证据、夸大证据瑕疵、渲染证据矛盾等)、丑化司法机关形象(例如夸大司法机关的某些不够热情、文明、规范的瑕疵行为,捏造并宣扬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辩护人办案被阻碍、安全受威胁等若有若无的“事实”),甚至组织、雇佣当事人亲属或社会人员到司法机关聚集、闹访,以此获取不明真相的媒体、公众及同行的同情、声援和支持,从而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迫使其妥协、就范。“死磕派”的上述做法,完全抛弃了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背离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根本目的,陷入了“为闹而闹,以闹出名,以名逐利”的丑闻怪圈。其直接后果是,致使相关案件无法正常办理,司法机关为此浪费无数的人力、物力,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间接后果是,本已边缘化和羸弱化的司法权力更加脆弱,司法权威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进一步丧失,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和仇恨进一步加深;中国刑事司法多年来取得的长足进步,和数百万刑事司法人员为此付出的诸多努力,均被稀释淡化,甚至化为乌有。
虽然,随着部分“死磕派”的“落马”、“现形”,上述情形有所缓和或改善,但由于之前的损害太重、误解太深,要想彻底修复,难度极大。另一方面,随着“死磕派”的上述行径越演越烈,甚至形成了畸形的“产业链”,终于惹火上身,成为了司法机关的公敌;部分“死磕派”干将甚至因此触犯刑法,由辩护席走向了被告席。而随着越来越多“死磕派”律师的“落马”、“现形”,“死磕派”的形象整体受损且不说,无数兢兢业业的刑辩律师的声誉亦因此受到一定的牵连;一定时期内,部分地区刑事辩护的环境很有可能将进一步恶化,刑事辩护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随着部分“死磕派”律师的纷纷“落马”,其他的“死磕派”绝不会就此罢休,那些因各种原因而同情、支持他们的同行、学者及公众,亦将结成“统一”战线,以各种形式为“维权律师”鸣冤叫屈、摇旗呐喊,上述群体与司法机关的对立亦将进一步加剧,甚至决裂。所以,就法治的发展而言,这次对部分“死磕派”律师的打击、查处,是一场没有赢家而且结局难料的厮斗;而是否需要对上述人员以追究刑责的方式进行大张旗鼓的打击、惩处,仍是一个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在当前司法权力实质上已经日益边缘化的背景下,刑事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程度的提升,既要依赖于司法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司法队伍的整体进步,同时也依赖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保障和司法公信力的恢复提升,而这,需要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所有法律人群体的共同努力和互信共识。每一个参与刑事司法的法律人都应该明白,任何破坏司法制度、挑战司法权威的手段与方式,最终都将背离推动司法进步、实现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一旦司法权威堕落,司法公信力沦丧,刑事司法的进步和法治愿景的实现,必将成为永远的空中楼阁。此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来源:法律读品(ID:lawr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