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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委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

发布时间:2015-08-05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真正把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集体负责制落到实处,必须把每位检委会委员的责任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和履职考评等制度,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位检委会委员的头上。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检委会的决定一旦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除了集体负责、集体承担责任以外,每位检委会委员应“言责自负”,即每位检委会委员对自己所发表的案件意见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必须是保证承办人汇报的事实、证据清楚、准确,这就需要同步完善议案的审查汇报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每位检委会委员都认真审查案件,谨慎发表意见,不至于“人云亦云”,彻底解决“人人负责,实则人人都不负责”的情况。

  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履职考评机制。由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委员一定时间内出席检委会的情况、案件表决正确率以及开展学习和研究的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初评意见提交政治部门核实并作出最终考核结论。笔者建议调整目前使用的案件管理系统,增加检委会委员自行录入对案件的表决意见功能,以方便统计检委会委员对每项议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考评时,将检委会委员每案的表决意见与终审判决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撤案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对比,以检视每位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正确率。若正确意见率达不到决议事项总数的60%的,视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资格。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防止不认真审查案件就随意发表意见,或者“只发言不负责”的现象,还可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对每位检委会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提高检委会的整体议事决策能力。关于学习和研究情况的考核,可以规定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在省、市级以上刊物至少发表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调研文章。

  三是建立会前初审制度。在实践中,有的检委会委员尽职尽责,会前认真审查议案,会上充分阐述观点和理由。有的检委会委员会前不做准备,只在开会时听取承办人汇报就作出“同意承办人意见”“同意某某委员意见”等笼统的表决意见,这必然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解决临场审议案件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案件管理系统加以改进,增加检委会委员会前审议案件并在案件管理系统上录入初审意见环节,促使每位检委会委员在会前熟悉案情、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听取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汇报,并对事实、证据等情况提出问题,提高检委会工作效率。

  (作者为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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