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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三审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人拟不得减刑假释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

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根据三审稿,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决定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嫖宿幼女罪拟取消,一律按强奸罪论处;暴力袭警犯罪拟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草案二审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乔晓阳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三审稿新增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绑架罪,三审稿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后果如何,均予严厉惩处。

 

关于草案二审稿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乔晓阳指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条款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三审稿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将二审稿中该条款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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