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3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沪检察机关部署深化改革试点 工作入额检察长必须一线直接办案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上海检察机关部署深化检察改革试点

 

工作入额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

 

今后,检察官从事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将被授予不同的权力。今天(9月6日),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贯彻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部署。

 

记者还了解到,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因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意见》明确,要赋予检察官独立依法决定权力,也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对于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检察官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履行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诉讼监督,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可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意见》指出,要探索完善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的追责制度,准确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司法责任和承担主体,科学认定应承担的司法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以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都应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案件,既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也要通过承办普通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核、文书审核的,仍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

 

近期,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全市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