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部署深化检察改革试点
今后,检察官从事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将被授予不同的权力。今天(9月6日),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贯彻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部署。
记者还了解到,入额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必须紧紧抓住的“牛鼻子”。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和监督属性,因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意见》明确,要赋予检察官独立依法决定权力,也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对于不同性质的检察工作,检察官被授予不同的权力。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决定,必要时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办理,重要事项由检察长决定;履行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诉讼监督,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可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意见》指出,要探索完善因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况的追责制度,准确区别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司法责任和承担主体,科学认定应承担的司法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对办案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官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没有故意、过失和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不应承担司法责任,以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
《意见》明确要求符合条件入额的检察长、检察长必须在司法一线直接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都应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案件,既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也要通过承办普通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审核案件时,如果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检察官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办案责任;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核、文书审核的,仍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
近期,市检察院还将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入额检察官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包括业务办案数据、职业培训、业务研修等客观完整信息,并将在9月底之前全市上线运行,为加强检察官的日常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