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不仅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瞄准国企改制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深挖企业蛀虫,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五年来,该院共立案查处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6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8件10人,占案件数的61.5%。通过对上述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笔者发现: 一、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 在该院立案查办的13件案件中,有贪污受贿犯罪案件10件(其中既贪污又受贿2件2人)、挪用公款犯罪案件2件,占国企改制中案件数的92.3%。“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原来担任全民制企业领导人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管官员,靠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监守自盗、中饱私囊,擅变成“企业老鼠”。 2、从犯罪主体看,涉案人员多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 犯罪行为人一般是原国有企业、公司的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这些公职人员掌管着企业生产经营、物资购销、财务资金、资产管理等职权,集人、财、物于一身,尤其是企业单位“一把手”、分管财物的企业副职和财务人员,他们通过建立“裙带”关系合伙作案。在该院所查办的国企1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国企单位领导9名,财务部门领导4名,占查办人数的81.2%。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国企领导一般担任新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并占据新企业的主要股份,成为新企业的大股东。 3、从作案手段看,多采取隐瞒资产、虚报冒领等方法实施犯罪。 4、从犯罪金额看,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 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不少行为人一次作案就贪污、挪用公款数10万或上100万元。在该院立案查办的13件案件中,特大案8件,占案件数的61.5%。 5、从犯罪后果看,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有企业往往管理混乱、人心不稳,加上大部分改制企业经营效益本来就不太好,资产质量、生产设备和经营状况较差,下岗失业人员多,各种矛盾比较集中,而国企改制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容易诱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导致不少企业干职工连续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 二、国企改制中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治观念淡薄,心理失去平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国有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存在重生产经营、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指标,忽视对企业干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法治宣传教育,尤其对一些企业专家能人更是一味姑息迁就,造成其廉政勤政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藐视法律,产生攀比心理。 2、机制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乏力。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有许多改革措施尚未到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实现,机制体制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许多企业对改制的实施有很大的自主权,从改制的方案确定、提交评估,到债务清理、资产移交等都由企业自行组织,其上级部门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随意性行为往往“开绿灯”,放松了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失实。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确定企业资产的主要依据。当前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多已经转制为私营单位,评估机构众多,竞争十分激烈,部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办事,低估少计的现象非常严重,使评估审计成为个别企业领导人隐匿和转移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犯罪环节。 4、权力过于集中,改制不够透明。国有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董事长集大权于一身。当前国有企业改制通常采取股份制改造、破产、转让、承包、出售等产权发生变更的形式,由于改制政策不够透明,改制方案往往掌握在改制企业领导层,企业改制过程没有完全公开和透明。 三、预防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对策 1、加强对重点人员的预防教育。针对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管企改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党纪法规等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 2、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府和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拍卖)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健全完善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完善民主集中制,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监督,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现象。同时,工商、审计、财政、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企改工作公开化、公正化,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真正使公共权力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4、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查办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实施犯罪的案件,特别是对涉案金额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查办。通过及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使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对那些管理混乱、缺少资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资产评估审计中弄虚作假、故意漏估或少估的,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