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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更应注重实践策略

发布时间:2016-02-20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当前,我国检察的体系化进程是以改革为主导的体制建设和机制完善,且此轮检察改革与以往的改革存在根本不同。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以及五中全会对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力度前所未有,顶层设计对司法改革产生了实质性地推进。其次,检察改革不只是检察体系或司法体系的内在改革,其最终是作为我国转型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环节而存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改革均与此密切相关。再次,检察改革集中于体制层面的深刻调整,涉及司法责任制的重新建构、办案组织的重新塑造、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等,集中于检察体制层面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检察机制和检察工作方式将被进行技术性调整,检察理念和检察思维将被检察改革的成果重新确定,检察体系与政治体系、行政体系、审判体系的权力逻辑关系将更加清晰。

  这种具有时代特质的改革特征决定了此轮检察改革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望收到很好的成效:第一,在宏观司法权力层面,检察权依法独立性更强。实践中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地位更加匹配,在国家权力体系内,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等的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二,检察权与侦查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符合司法规律。在微观司法权力层面,检察体系与侦查体系、审判体系之间形成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分工、制约与监督关系。检察权在相对封闭的司法体系内对侦查权和审判权进行程序监督,让司法行为进入规范运行的轨道。第三,检察权有望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现象。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来规范司法程序中的权力,保护权利并防范权力的滥用和不正确行使。以上三点预期成效将更为有效地确保国家总体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当然,改革更应关注其空间及限度。当前的检察改革任务之重与改革环境之艰是改革过程中不可克服的深层次矛盾。改革可复制经验的匮乏,法治思维与官僚文化的异化结合与撕裂,改革的国家承受力与民众承受力的限度等等,这些相伴改革始终的特殊问题,决定改革必须关注其空间和限度。因此,以改革为主导方式的当下检察建设过程中,对于根本性和方向性的改革,更应注重实践中的策略。

  一是横向上把握好如何平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如何对司法决策进行意识形态的考量,是任何国家的检察建设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在接受执政党的依法领导方面,已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总体上,检察改革应以体制变革和机制消解的方式去除检察体系的行政化。

  二是纵向上把握检察权重新分配、切割的尺度与方式。在一国的司法体制中,检察权在国家层面的权力配置中应表现出一定层级性,即检察权的层级配置。应打破职责同构的平面景象,转向立体化的职责异构或职责旋构。作为“中央事权”的检察权,如何与地方进行权力切割也是此轮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何种路径实现“省级统管”体制以去除地方化,如何回归检察权的“中央事权”属性,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论证和寻求技术上的支持。

  三是在检察体系内部健全司法责任体系。通过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标准和追究程序,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和“逐级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的状况。通过以责任机制为核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为检察管理等相关改革提供博弈的空间。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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