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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猛 李穆阳:职务犯罪侦查公开要适度适时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点击: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必须置于检务公开制度的约束与规范之中,这是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理念之结 

  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公开不够重视,态度消极。笔者认为,这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侦查人员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影响,认为主动公开的意义不大;二是侦查人员认为侦查公开会打草惊蛇,使侦查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三是侦查本身具有秘密属性,很多侦查活动确实需要秘密开展;四是职务犯罪本身具有手段隐秘性、高科技性,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不适当的公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应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公开是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司法的重要途径与时代要求,充分认识到司法规范化与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深刻把握这一发展逻辑,并建立健全与之相契合的办案机制与公开机制,实现查办案件“质效合一”的价值追求。检察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职务犯罪侦查公开与侦查秘密性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自觉接受监督,以监督促规范。当然,也要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公开与公诉部门依法进行的程序性公开不同,后者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有限,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旦在不恰当的时机公开了不该公开的案件内容,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关键证人、共犯等案件具体信息,对于案件结果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把握好公开的内容和时机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笔者认为要把握以下两点:

  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内容,应坚持适度公开、相对公开,而不是绝对公开。要明确公开的对象,可以分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公众四大类。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某些具体信息只能由犯罪嫌疑人本人知晓。对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辩护律师须公开法律规定其应当知情的内容。侦查部门应主动向公众公开行使侦查权的依据、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展和结果等内容。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内容;案件讨论记录等内部文件。

  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时机。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时机,主要是指在立案后,如何根据不同的案情及侦查需要,选择恰当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案开始就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侦查所处阶段、强制措施种类、羁押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和依据等内容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进行公开。而这一阶段对公众的公开,既要保障法律赋予公众的知情权,更要保障案件侦查的顺利开展。如对行受贿犯罪和有共犯案件的侦查,在只控制个别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保证侦查的顺利开展,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暂时不公开。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利用、也要充分利用侦查公开来防止“舆论定罪”、干扰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等现象的出现,实现办案警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拓展公开方式 

  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主要有检务公开宣传栏、灯箱、图片展览、宣传手册、法治讲座、检察开放日等形式。这些形式可以对群众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可忽视,需要长期坚持下去。此外,还要重视新媒体、新媒介和新技术的作用。

  首先,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公开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检察院互联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立足这一信息公开网络,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的公开,做到及时、充分公开,并按照《公开规定》的要求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涉及到的起诉书、抗诉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进行公开。

  其次,通过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向外界进行公开。

  第三,可以选取在社会上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同时,在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下,参照《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定期召开相关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将一个时期内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受理数、立案数、侦查活动的进展以及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情况向社会集中进行公开。

  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工作还需加强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物质基础,同时对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开展好的检察机关进行表扬和奖励;尝试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救济机制和惩戒机制,当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事项应当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相应权利因此受到侵害时,应当为其设立相应的救济渠道,并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惩戒。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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