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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隶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服务非公经济

发布时间:2017-10-21      来源: 烟语法萌    点击:

作者: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庄力文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服务非公),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2017年5月9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修订版)》,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对非公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而实践中,对于如何保护非公,各地检察机关存在不同理解。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服务非公发展的途径、方法、思路进行探讨,希望读者不吝指证。
 
  一、 服务非公立足点(在不同阶段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王守安在中国刑事法律风险治理论坛成立大会上曾说过,“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企业经营、融资、管理等活动中的风险不断增加,且成因日益复杂,其中很多会酿成刑事案件。这些风险如果防控不当,会给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带来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上述引用的内容还不足以作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定义。在实践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可以分为如下三部分(见图一:)
 
 
 
  请注意,单位犯罪案件看似对该企业有利,其实该类型案件冲击了当地原本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无形之中也给其他非公经济组织提供了“学坏”的样板,故而也属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一种。
 
  (二)如何服务非公在不同阶段应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降低)
 
  理论上讲,当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犯罪前,则检察机关的服务称为“防范”;反之,则称为“降低”。结合实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于如下几阶段(见图二:)
 
 
 
  (三)服务非公与服务企业在不同阶段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联系
 
  只有将二者统一,检察机关的服务举措才有实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想营利,必须要了解市场的需求,尤其是服务对象的需求。同理,检察机关延伸服务职能,若要取得实效,必然要了解非公经济的所思所求。笔者认为非公经济当下最需要的就是在不同阶段有效应对刑事法律风险,而这一点应该成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的立足点。
 
  二、 非公经济的具体类型(需求存在差异)
 
  笔者经实证走访,发现不同类型非公经济的需求虽然都围绕着应对刑事法律风险,可也存在细微差别。这也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在服务时,需要对服务切点作出分类。下面具体列举非公经济的几种类型(如图三:)
 
 
 
  经实践走访与多年办案经验,检察机关服务的重点在于企业与其他非典型非公组织。
 
  三、 两大服务方向(法律监督+办案服务)
 
  目前,转隶后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与执法办案。因此,服务非公的两大方向也围绕着这两大职能展开。笔者结合非公经济常见的三大风险进行分析,对于常见的法律宣传、实地走访等措施不再赘述。
 
  (一) 法律监督(见图四:)
 
 
 
    具体阐述几项措施:
 
   (1)社区检察官服务联系非公经济组织
 
    实践证明,选择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本地区主干行业或法律需求突出的非公经济组织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是可行的。而上述非公组织主要是以企业形式存在于社区网格化环境中。以社区检察官制度为基础(将检民联系卡发放给每一位社员手中,提供每位对接社区检察官的姓名、具体职责和联系方式),将企业纳入网格化检察服务范围内,由企业相负责人担任检察社区网格员,随时向社区检察官反馈所思所求是务实的做法。比如该企业出现了失窃案件,报警后同步告知社区检察官,由社区检察官记录在案并与企业定期交流反馈处理进展,实践证明不失为侦查监督的新模式。
 
     (2)执法(司法)异议检企同步备忘录
 
      办案中,类似的言论“我对某某单位执法很存在意见,只不过当时忍着”、“某某诉讼,我觉得根本没弄明白什么情况就判了”并不鲜见。其实,这种言论反映出非公经济组织对执法与司法存在意义且无处救济的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转隶背景下可以借助企业对上述公权力机关工作的异议获取检察监督的线索(见图五:)。
 
 
 
     如,笔者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企业由于欠薪引发群体矛盾,期间某职工击打企业负责人鼻骨,经住院资料反映已属于线性骨折。公安机关虽立案处理此事但始终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常说的压案)。企业负责人向社区检察官反映并提交了一系列病例材料后,检察官非常重视立即汇报领导,一方面要求企业依法解决欠薪问题,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不移送检察机关的理由。最终,企业与职工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3)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服务(如何处理敏感事件、危机处理)
 
      实践中,很多非公经济组织不知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外部侵扰,如非法讨债、无端寻衅、同行造谣等。对此,有的组织“强势”反抗,有的“弱势”忍耐。两种方法都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实践中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就是,建立社区检察官联系非公经济制。作为社区检察官,第一其不直接办理案件而是审查案件,具有中立性;第二员额检察官拥有法律监督立案权(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与行政或诉讼违法案件立案监督);第三作为检察对接网格化的措施,可以将检察官与非公经济及其周边的群众有机联系起来,有利于打破检察工作在群众心中‘高高在上’的印象,打造更接地气的检察官形象。
 
      (4)财产刑执行监督
 
  近年来非公经济组织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盗窃等案件频发,更无奈的是“案结事不了”—被侵犯的财产利益无法得到偿还,损害持续得不到弥补。笔者所在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涉财判决执行环节,深化对涉非公刑案退赔退赃的监督执行,至今共监督法院完整执行判决10余起,金额达13万元,有力维护非公经济组织的利益,得到相关负责人了实打实的赞赏。
 
  (二)办案服务
 
  除了不捕不诉(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常见案例编成册这几项常见的办案业务外,检察机关应拓展其他依托办案的服务方式(见图六):
 
 
 
  具体阐述几项措施:
 
  1、 监视居住
 
    如今存在一种“两难”情形,企业犯罪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羁押(如偷税、走私、非法捕捞),但由于经营确实艰难且职工较多,若逮捕羁押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可探索性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既不影响企业经营,又不妨碍诉讼进行。
 
  2、涉非公经济犯罪在押人员专项谈话
 
  笔者所在检察院干警通过看守所信息平台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筛选出20名涉嫌侵害非公经济利益的人员进行谈话,重点围绕犯罪成因、过错补救等问题展开教育,同时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教育在押人员主动在判决生效前退赔退赃。
 
  3、 非典型非公组织“以案释法”
 
  除了企业外,实践中还有很多非公组织,他们的需求与一般企业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需要在调查研究后,针对不同个体的需求进行“以案释法”活动(见图七):
 
 
 
 
  四、 服务渠道(依托社区检察官制度做好三维阵地)
 
    除了常见的“请进来”、“走出去”外,真正务实的做法就是建立社区检察官制度。有读者会问,为何不直接建立专非公经济对口负责检察官制度呢?原因有二:第一非公经济被犯罪侵犯或直接犯罪,都或多或少与其周边的群众存在联系。最起码企业职工大多居住于企业附近社区之中,企业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直接危及附近社区群众安全;第二社区检察官制度不仅能对接非公经济组织,更能对接乡镇与社区,更能延伸检察职能辐射广角。
 
    而社区检察官如何做法司法服务员呢?笔者认为存在三维阵地:日常走访(带案走访)、检企(商)微信群(如某检服务非公企业之自强群)、检企(商)座谈会(见图八):
 
 
 
 
  五、 服务成效之量化检验
 
    笔者认为一项工作的检验必须要有量化的标准,否则无法达到上级创建该制度的初衷。如何检验成效,可以参照图九:
 
 
 
  六、结语
 
  有人曾说“服务非公,是检察官的跨界艺术”。这话从侧面反映出了服务非公貌似是检察机关很难做到的一件事。笔者希望经由上述分析,可以形成一种可复制的服务非公模式。依托该制度,能够为党委政府提供服务发展的检察方案,自此“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将成为低配,“绿色司法的检商新模式”将成为现实。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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