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如何计算尚未确定,以及如何确定计提保费的存款口径,央行相关部门曾在内部咨询过存款保险的具体问题,比如想借鉴存款准备金缴准的操作方式,但口径上不大相同
财新记者 吴红毓然/文
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在各家商业银行收到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中,对于存款保险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如何计算,目前尚未确定。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此前财新记者独家获悉,由于不同银行的风险系数不同,费率大体在0.015%-0.02%之间。(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13年第47期“存保制度成型”)
除此,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层面,相关方案尚未明确,比如需缴保的存款口径亦未确定。“复杂的是,如何确定计提保费的存款口径。目前只是基本确定了流程,由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后,再统一缴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位央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据财新记者了解,3月初央行相关部门曾在内部咨询过存款保险的具体问题,比如想借鉴存款准备金缴准的操作方式,但口径上不大相同。
据财新记者了解,央行正打算全面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虽短期内取消未必现实,但可以做口径上的调整。
“调整存款口径势在必行,但又非常敏感和复杂。”中国银行资深研究员王永利曾撰文说。
缴保具体口径未定
据财新记者了解,央行初步计划,存款保险是根据存款口径确定会计科目,由此再决定哪些科目符合缴保的范围。由于财政部相关文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规定较为笼统,每家银行的会计科目都不大一致,牵涉大量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存款保险条例》匡定了缴保存款的大范围,即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时排除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与银行资产端的纷繁相比,负债端的会计口径较为明晰,但若要按照会计科目来统计,仍需要比较细致的工作。“每一个存款项目都会细分成很多会计科目,比如个人存款就包括活期、通知、零存整取、定期等,定期又细分为一个月、三个月、一年、三年等。”一位央行相关人士指出。
央行人士称,央行需要根据商业银行报备的会计科目,将符合一般存款定义的科目确定出来。比如在个人存款中,就需要摘出该行高管的存款等。更为复杂的是,有的会计科目仅从名称上看很难确定核算内容,这需要向商业银行了解具体的资金性质,就比较复杂。
央行于2014年底推出387号文,即《关于调整存款口径后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将同业存款纳入到一般性存款的口径之中,并要求各金融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统计口径。
由此,新的缴准过程也碰到了技术障碍。在操作层面,由于涉及统计口径和会计口径的转换,还有跨部门协调等问题,“整个准备金的执行过程中问题很多”。目前同业存款一律执行零准备金率,但央行正在逐一区分同业存款的会计科目性质,为未来执行做好安排。多位银行人士表示,由于商业银行会计科目的不同,工作难度很大,还有部分银行相应的分类暂未报送给监管机构。
随着存保制度的推进,存款准备金制度也相应地有更为迫切的调整呼声。“商业银行向央行无条件缴纳的高额存款准备金,事实上也承载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能,而这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保费的职能是相互重叠的。”国信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钟正生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则认为,按照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功能区分,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不现实。
由于387号文统计口径的变化,存款保险制度所需参考的存款基数也有所变化。按387号文,一般性存款除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外,还新纳入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关外资金融公司也在此范围之内。
缴保的存款口径并不同于缴准的存款口径。目前,一般性存款均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只是新纳入的同业存款暂时执行零准备金率。但多位银行人士指出,未来部分同业存款,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协议存款,肯定是会缴准的。央行也曾考虑货币基金存款上缴10%的差别存款准备金。“机制设计已有,不确定何时实施。”一位消息人士透露。
业内人士也指出,如果对新加入的存款不征收存款准备金,则会使得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更加复杂,且执行结果也更加不具透明度,并且可能使商业银行更加热衷于吸揽无存款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将社会资金更多地吸引到银行间市场“空转”。
目前,央行正在区分各项存款的会计科目性质,确定哪些科目属于不纳入一般存款的同业存款,哪些是纳入一般存款但暂执行零准备金率的同业存款,哪些是执行正常准备金率的存款科目。
央行人士指出,商业银行根据央行核定的范围,按旬报送相关数据,但各家银行的会计科目各不相同,比如农行有上千个科目,非常复杂,增加了统计难度。
存准制度需改革
业内多有呼吁改革存准制度的声音。多位银行人士认为,现在存款准备金率过高,也间接抬高了银行的成本,不利于降低资金成本。
目前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0%,中小金融机构在16.5%左右。一位银行计财部总经理说,“一大块(存款)就没了。”
据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著作《中央银行与货币供应》指出,1998年3月,央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至8%,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据盛松成介绍,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针对“双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大量流入的态势,为对冲多余的流动性,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6年下半年上调三次存款准备金率,2007年年内上调达十次共5.5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又先后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2004年的7%调高至2008年6月的17.5%。“存款准备金政策成为了央行应对流动性过剩的主要货币政策操作工具。”2010年到2011年上半年,央行上调了六次存款准备金率,彼时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最高达21.5%,中小银行则在18%左右。
2011年12月,央行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到2012年5月,降低到大型银行20%并维持至今。“如此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在世界上绝无仅有。”一位资深银行人士说。
也正因如此,一旦有关于缴准的风吹草动,会马上影响银行的资金情况。2014年11月20日,一些平日的资金拆出方判断需多缴存款准备金而提高了超额储备金,上演了一场流动性危机的“乌龙事件”。(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14年第46期“流动性事件复盘”)
此前据财新记者了解,387号文还有后续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贷款口径的调整、对存贷比的具体使用、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科目设置等,这些文件都是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下发的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之配套文件。
对此,一位央行人士表示,未下发对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科目设置文件,387号文由央行货币政策司牵头,于2014年末较为匆忙下发,“系统内外都很茫然”。由于存款口径调整由调统司负责,确定缴准科目由各级会计部门负责,后续准备金考核由营业部门负责,牵涉部门协调较多,后续进展也非常缓慢。
贷存比未大动
在统计口径上,银监会与央行执行不一样的存款口径。银监会要求“各项存款”包括公司存款、个人存款、表内理财、保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存款;央行的“各项存款”口径则需要增加“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财新记者从银监会相关人士处确认,目前贷存比仍然未因387号文而有相应调整。即除保险公司外,银行、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的同业存款都不计入贷存比的分母项。
“如果贷存比的管理没有跟上387号文,那央行的统计对市场是没有实际影响的。”前述银行人士说。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银监会已就《商业银行法》修订一事征求过意见,业内呼声最高的即是取消贷存比。但银监会人士表示,日后可继续通过调整贷存比的口径实现松动,并不需要专门取消。
2014年6月末,银监会调整了贷存比公式,缩小分子,扩大分母。其中,在分子端扣除了一项较为重要的口径,即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这包括金融债、次级债和二级资本债,理论上可释放贷款额度近2万亿元。同时,银监会经过反复研究和测算,最终决定不把同业存款加入分母。
监管高层对贷存比也有表态。2014年9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表示,希望国际银行监管界进一步简化和明确监管规则,比如采用存贷比等简单可比的监管指标,简化计算方法和参数,减少计量模型假设条件。
2014年11月,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撰文指出,要取消存贷比,需对以下三个问题有肯定的答案:放弃存贷比监管后,资本等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能否有效约束信贷扩张?是否允许不同业务模式的商业银行存在和鼓励市场细分?新的流动性指标如净稳定资金比例等,能否有效填补取消存贷比指标后留下的空白?
目前,贷存比的分子(贷)调整空间较小,而分母(存)还能增加哪些因素更值得关注。比如,是否会将稳定性较高的同业存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纳入其中?但是如果把非银行同业存款简单地纳入分母,可能出现银行和非银行之间的监管套利,这需要一套细致的测算。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存贷比,即使用结构性存款等手段勉力维持,也早已全面大幅度超过2009年时的水平。在存贷比紧张的情况下,银行要么选择贷款之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要么采取提高成本、努力增加存款。(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14年第35期“存贷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