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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交易所上市期权品种仍须证监会审批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金融混业观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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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言:2月份国务院刚刚宣布取消“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这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今天证监会就宣布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这让观察者顿感思维凌乱。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立刻对此解释,原来不用批准的是证券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品种还是需要审批的。观察者只好承认观察不够仔细。

 

财新记者 刘冉/文

 

本周五(3月2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不需要证监会审批,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期权品种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而此前,有媒体和市场人士认为,根据国发11号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提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不需要证监会审批,因此证券交易所上市期权品种不需要审批。

 

对于以上说法,邓舸解释,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其中取消“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这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该项目的设定依据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3条,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因此,此次取消对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这里的交易品种是指证券交易品种。

 

邓舸进一步指出,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其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5条规定,“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2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

 

邓舸最后表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期权品种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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