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几天,对非公经济的利好消息频传,一度刷爆了我的微信朋友圈。”一位工商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回忆今年两会时说。
先是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开幕当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引爆了非公经济界人士第一轮朋友圈的热议。
在该意见发布的第二天,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前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并提出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毫不动摇”和发展非公经济的“三个没有变”。
要知道,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国家最高领导人前往的第一个组团往往被赋予更多的解读深意,极具风向标意义。而民建和工商联这两个界别,一个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参政党,另一个则是全称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接下来的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明确提出要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更提出对非公经济要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动,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制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各展其长,共同发展。
这一连串来自高层释放的关注非公经济发展的信号,令不少非公经济界人士在全球经济低迷、企业发展压力重重的节点上,感受了些许的振奋和力量。而事实也显而易见,在我国民营经济GDP占比已经超过50%和解决90%新增就业的当下,民营经济这艘大船能否克服险阻、破浪前行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爬坡过坎、行稳致远。
3月12日,最高检在其官网全文发布了《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5600字,分6个部分共18条,全方位阐述了检察机关将如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综观《意见》全文,也从侧面反映出在非公经济产权保护领域还存在的诸如司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多、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现象。
《意见》提出要“重点监督与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要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上述种种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正是广大非公企业家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最为担忧的问题。
针对“最高检18条意见”中提出的上述规定,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这样理解:这首先意味着国家高层高度重视当前部分非公经济企业遭遇到的司法不公现象,认识到诸如“对民企该立案不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轻易查封企业账册”等问题的现实存在及其危害,并开始对司法部门的执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而毋庸讳言,针对民营企业的种种司法不公现象,已经成为制约非公企业不能长期健康发展,非公企业家不能安心在国内发展的最大障碍。
事实上,早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中就已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并没有真正做到对非公经济的重视及依法保护,甚至还出现故意刁难、打压非公经济的情况。在司法办案中,尚不能做到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司法保护方面的一视同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诉讼地位尚不能受到平等对待。
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更是在全国两会上直指有些部门和个人把非公经济企业当作“唐僧肉”,盗窃哄抢、敲诈勒索、侵占挪用企业财产;有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企业索要贿赂,不给好处不办事。而一个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官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行为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加大,竟有迹象表明要反转成“不吃、不拿、也不干了”。如徐安所说,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乱立案,不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和办案方式,这直接导致非公经济企业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服务。
当前,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支撑作用愈加显现,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既是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而对于保障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央早已呈现高度重视的态度,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保护非公经济的文件,但问题是,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非公经济企业因不公正的司法裁决使企业遭到沉重打击的事件仍屡见报端,这不能不让人痛心。可以说,民营企业不仅面对着行业准入门槛上的“弹簧门、玻璃门”,同样更面对司法保护上的“弹簧门、玻璃门”。
也正因如此,如何将这些设计良好的制度措施落实到位,让司法真正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契约自由,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地位,使最基层的非公经济主体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市场待遇,成为直接影响我国非公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曾特意向企业家政协委员了解企业是否从国家政策中获益。他重点强调了各地、各部门要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使有关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的确,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全面深入推进,恪守司法公正原则,践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来切实保障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是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严格依法办案、优化司法服务,构建严明公正的法治环境,让广大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从政策中真正感受到“三个没有变”,体会到“三个没有变”带来的获得感,是对非公经济最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