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减税,还应当减交社会保险费
不久前,《个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结束。草案规定每年6万元(折合每月5000元)的起征标准,引发了不少讨论甚至争议。
5000元/月起征点是高还是低?单单提高起征点,就一定能减轻大家的税费负担吗?今天推送的这篇文章,来自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先生,某种程度上对上述问题做做了解答。
文章原载微信公众号原子智库,以上题目系编者所拟。
除了减税,还应当减交社会保险费
7月28日,中国人大网为期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结束。从媒体报道看,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最热门的话题是费用扣除标准(很多人习惯称之为“起征点”),似乎不少人认为草案中拟规定的每年6万元(折合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太少,应当提高,也有些人不同意上述观点。所以,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我认为,草案中拟规定的上述标准是否合适,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分项征税所得的各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近年来中国工资、物价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变化,草案中拟规定的税率和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调整,基本养老金等收入免税,纳税申报主体是否调整,等等,具体测算总体税负变化情况以后进一步论证。
应该可以肯定的是,草案中拟规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和税率调整实施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会下降,其中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下降会更加明显。例如,某职工月薪1万元,没有其他收入,目前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约2250元(其中“三险一金”大约分别为800元、200元、50元和1200元)和费用3500元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约320元。
按照草案中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税法修改以后,该职工每月的应纳税额将减少到82.5元左右,税负下降近四分之三。如果该职工月薪只有6400元,税法修改以后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193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3813元。
以此而论,按照草案每月扣除5000元似乎大体可行,提高到6000元似乎也可以考虑。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工薪收入者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应该可以预期,这次税法修改将会产生普遍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效果。
同时,上述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以后,不应当继续多年固定不变,而应当根据中国工资、物价和居民消费支出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似乎可以建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期调整上述费用扣除标准。
多年来不断有人批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税’”,这种说法可能是一种误解。有意者不妨看一看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来源,有哪些国家不是工资、薪金为主要来源,其主要来源是什么?我们不能采用多重标准讨论同一个问题,批评中国个人所得税来源不合理时说它是“工薪税”,赞扬美国个人所得税来源合理时不说它是“工薪税”。从各国包括中国的情况看,虽然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此税的主要来源,但是少数高薪者缴纳的税款才是其中的大头。
有些人认为草案中拟定的上述费用扣除标准太低,应当提高到6000元、7000元、8000元甚至1万元以上。他们希望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轻重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除了基本费用扣除以外,还有专项费用扣除、税率和减免税等因素需要同时考虑,并具体测算在上述因素联动的情况下的税负变化情况;也没有注意到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如果把草案中的基本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万元,大概月薪12900元以下、没有其他收入的工薪收入者扣除“三险一金”和上述费用以后,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去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不到一成),这恐怕不是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初衷,也难以被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实际上,如果大家希望通过普遍降低个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改善民生,最好的办法不是减少个人所得税,而是减少所有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月薪万元者大约需要缴纳“三险”1050元,高于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倍多。但是,这样做的时候必须兼顾社保基金支出的安排。
其次是减少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累退性明显的增值税。如果月薪万元者缴纳“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以后到手的七千多元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可能要拿出其中的700元左右用于支付增值税。但是,有时商家会乘政府减税之机涨价,政府减税以后消费者能否受惠,受惠多少,恐怕很难确定。
另一些人认为草案中拟定的上述费用扣除标准不低,甚至偏高,理由是美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大约仅为纳税人平均收入的二至三成,而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额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已经大大高于美国等国家。
我认为,比较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比较时应当注意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近似的国家比较可能更为合理一些。
将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比较,否则恐怕说服力不太强。因为,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结构与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结构差别很大,前者的消费支出中属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刚性”支出很多,这部分支出占低收入者收入的比重也很大,难以与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结构相比。此外,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和赡养人口的费用扣除是分列的,在国别比较时也应当注意。
有些人提出,中国各地的个人收入、物价水平差别很大,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上述标准应当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或者允许各地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情况适当调整。
上述意见不无道理,但是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为中国各地个人收入、物价水平的差别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也是动态的,难以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调节;一个纳税人的收入可能来自中国不同的地区和国外,其开支也可能用于中国不同的地区和国外,按照国内不同的地区分别设计扣除标准,可能会导致税制的复杂和征纳手续的烦琐,也可能引起地区之间的不适当的税收竞争,甚至对人员的正常流动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从其他国家包括美国、俄罗斯和印度等大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看,也没有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而且,雇员的工资水平通常是其任职单位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的,政府收取的税费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有些人承认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减税效应,但是认为这样做会使高收入者得到更多的好处,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宜极而言之。
从税率方面看,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增税、减税的时候,高收入者的税收增加额、减少额,分别会大于低收入者的税收增加额、减少额;但是高收入者的税收增加幅度、减少幅度,则会小于低收入者的税收增加幅度、减少幅度。
从税前扣除方面看,目前“三险一金”等扣除都有上限规定,高收入者并不能多扣除,估计以后其他扣除也会有所限制。
从收入来源看,高收入者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可能还有很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目前这些所得适用分项征税方法,最高适用税率都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适用税率,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进税率,最高适用税率是40%;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其中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实际税率只有14%。按照草案,拟将这些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最高适用税率是45%,税负也有可能大幅度提高。
草案拟在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稿酬所得打七折计税,可能考虑了目前此类所得减税30%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仍然可能出现一部分纳税人税负上升的情况。目前的情况是: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某些小额稿酬的税负比较重,大额稿酬的税负则比较轻,因为一次取得稿酬所得超过800元就要纳税,但是最高税负只有11.2%;而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每月扣除“三险一金”等项目和3500元费用以后纳税,但是最高税负接近45%。
为了公平税负,适当缩小上述两类所得的税负的差距是必要的。
与此类似,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税负问题也应当考虑。无论如何,此类所得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不是比较固定的所得,不同于雇员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在计税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草案拟在税法第六条中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没有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也没有说明适用什么税率计税,似乎需要完善。
最后,根据我国立法的习惯做法和以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我估计草案中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最终有可能适当提高,但是应该不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