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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条款该怎么用? |
03
主观条件:
事先矛盾积怨或准备武器
是否可排除防卫意图?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在双方都动手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在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和主观认识之间作出决断,有些情况下双方甚至还都准备了工具。比如“姜方平故意伤害案”和“胡咏平故意伤害案”(案例详情请见文末),这两个案件都是在事发之前有所准备,如何判断防卫人是否为正当防卫或者是否防卫过当?
黄冬生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互相攻击行为中,要从认识和意志两个方面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认识层面是指实施攻击之前是否有不法意图,主观的不法意图需要通过客观印证,例如事先是否有准备工具、约架等行为,是否制定攻击方案,有这些行为基本上可以认定有伤害故意。“胡咏平故意伤害案”中,防卫人虽然准备了工具,但也不必然认定为斗殴,还要在意志层面进行考量,即行为前、行为中是被动防御还是主动攻击,如果是在无法逃掉的情况下使用工具,这时不法侵害的意志因素是不具备的,所以仍不能认定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如果准备了工具上来就用,积极攻击对方,这时就可以认定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另外,还可以通过事后判断,一般的防卫行为是有节制的,不会追求给对方造成更大伤害,如果有伤害对方的意志,通常是趁胜追击、穷追猛打。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也赞同。在事先准备工具的场合,并非只要事先准备工具就是不法侵害,而是要考虑事先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出于攻击目的,这是不法侵害;如果使用工具是出于防御目的,就是防卫。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毫无疑问,互殴与防卫的区分,是最困扰司法实务的问题。原则上,互殴案件要慎重认定正当防卫,虽然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但要注意严格限制。第二,关于携带武器问题,也要辩证地看。事先准备武器,虽然会减弱冲突过程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是防卫人是有备而来还是临时顺手抄起家伙进行反击,并不是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基本依据,还是要综合案件事实情况、细节情况进行判断。
04
限度条件:
手段是否适当和
结果严重程度如何判断?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我们来讨论最复杂的限度问题。限度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作为一般防卫,对手段和造成后果上都会有相应的要求。从手段来看,比如“陈某正当防卫案”(案例详情请见文末),对方用钢管和石块,他用的是随身携带水果刀;在“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案例详情请见文末)中,对方用瓦片进行攻击,朱凤山抄起家里宰羊刀进行反击。我们认为防卫手段强度要有对等性,这种对等性应从什么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黄冬生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既然法律规定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意味着可以超过,并不要求一定是拳对拳,刀对刀,这是基本前提。比较是不是明显超过,还要看防卫人采取的措施是不是达到足以制止对方侵害的程度,结合当时场景和主观心态,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我认为,在“正”对“不正”的情况下,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或是否结束,应该赋予防卫人一个误判权,被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就要承担防卫人的误判风险。同样,对防卫手段是否超过限度,这时“不正”的一方要承担“正”的一方有误判的风险。如何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双方力量对比很重要。
“王懂正当防卫案”中,对方比王懂高一头,而且不断攻击他的头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以拳对拳,就不现实,根本没法达到制止目的。还要注意一点,他手足无措地被追打到厨房,顺手拿起来的是不是刀,挥动第一下时他可能不知道,但第二下就应该知道了。但第一刀砍下去对方并没有停止侵害,这时让他放下刀再找别的工具,是强人所难,法谚有云:法不强人所难。另外,本案还涉及特殊体质问题。我们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还要结合他所要保护的利益有多重大。如果只是保护一般的身体健康权,王懂行为或许过限,但是王懂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权,这时更高强度的手段是可以容忍的。哪怕对方不知道他是特殊体质,防卫人为了保护不法侵害人所不知道的,但客观存在的重大利益,所采取的不法侵害人意料之外的强烈反击行为,这个风险应该由不法侵害人自己承担。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实施防卫里面还有风险移转、风险承担的问题。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我觉得,很多时候考虑限度,往往过分侧重法益比较。我们还是要回到法条本身,法律规定很明确,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我们在讨论防卫是否适当,要考虑法益比较问题,也要考虑制止侵害在当时场景下是否必要,还要符合相对客观标准,即一般人的衡量标准,这可以作为辅助参考标准。但正如冬生检察官所说,法不能强人所难,那种情况下不可能期待他作出一个很明智、很稳妥的判断和选择。从立法目的上讲,如果鼓励正当防卫,判断标准就不能过于严苛。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你的观点是,与其考虑用刀还是用拳,不如考虑是否足以能够制止所遭受的侵害。在判断应当使用什么样防卫手段时,两位实务界代表都主张按照所面对的现实情况和所要制止的不法侵害,而不能简单从损害结果进行判断,很有见解。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所谓的武器对等,不是绝对的。从司法实践采取武器对等原则的理由来看,该原则背后隐含的是,在武器对等的情况下,防卫人对加害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加害人对防卫人的侵害具有均衡性的结果主义的思考方式。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坚持从行为到结果的判断逻辑。首先应当结合双方侵害性质、强度、打击部位、双方力量对比等综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这一判断过程中,武器对等只能具有相对意义。另外,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已经实施的不法侵害,还可以针对可能发生或继续实施的不法侵害。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对等武装论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的惯性思维。多年来,在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往往在防卫人武装反击手段和不法侵害手段不对等时,就认定防卫一方过当,这是把冲突双方力量对比关系简单化了。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人用不用家伙、用什么家伙,只是决定双方力量对比的一个情节,而不是绝对情节,还是要根据当时双方力量对比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确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经四位专家概括,正当防卫的限度变得异常清晰。防卫手段需要我们做出判断的时候,我们的焦点不是在于所运用的工具和造成对方的伤势,而是防卫人手段是否可以实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用理论解决实践中偏差,梁教授告诉我们要破除对等武装论,进行综合分析。另外,冬生检察官告诉我们一个新观点,即便防卫手段似乎和侵害人的差异较大,但这种风险是由侵害行为带来的,被防卫人应该风险自担。
我们来看看防卫结果,在“王懂正当防卫案”中,被防卫人是轻伤,一般来看不认为是重大损害。但王懂自己连轻微伤都不算,对比之下,对方亏吃大了。此时就有一个问题,所谓“重大伤害”的确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黄冬生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懂的伤连轻微伤都不够,相对来说,对方的轻伤也是一种重大损害。最高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规定中,提到了对家暴行为进行防卫的时候,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为防卫过当。这是以司法文件形式明确重伤以上才是重大损害,但这是在家暴案件中。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坦率讲,对于这个条件我觉得并不是特别重要。举一个例子,一堆人挥刀砍你,没有砍到你,你连伤都没有,你拿刀把他捅死了,单纯比较这两个结果,肯定是轻重悬殊。所以我觉得单纯从结果去判断去比较是偏颇的。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关系,既需要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又要没有出现重大损害。那么,我们在理解限度条件时,如何把握才能更全面?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具体把握,无论在实务中还是理论界中,都有很大分歧。我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要破除唯结果论,应从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出发,把判断重点放在防卫行为本身是否过当。根据高检院指导性案例,对重大损害不是作动态界定,而是做静态界定,即重大损害就是指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造成轻伤以下结果不属于重大损害。当防卫行为本身确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为了制止孩子偷瓜摘果,实施枪击行为,一枪打过去造成孩子重伤的,这是防卫过当;如果没打中孩子,虽然行为方式明显过当,但没有实际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不能成立防卫过当。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防卫过当成立既要行为过当也要结果过当,而且行为过当判断在先,结果过当判断在后。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我觉得,还要区分保护的是人身安全还是财产。面对盗窃,我们鼓励跟犯罪行为做斗争,但用激烈手段对付是否妥当?我认为,应根据侵害的法益不同,认定不同限度。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有人闯到家里,是偷东西还是劫财劫色分不清楚,怎么办?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这是假想防卫,涉及认识错误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清晰标准,只能根据当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徐法官提出了一种新的路径,可以把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进行类型化区分,通过不同类型法益赋予防卫行为相应的强度和适当标准。
05
防卫过当归责:
刑法和民法上如何衔接?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我们再看看民法和刑法之间,在正当防卫中有何关联?紧急避险在刑法和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要件是一致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在民法总则181条和刑法20条中的规定存在差异,我们修改刑法时,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防卫过当的一个条件,但是民法总则没有理会97刑法的重大调整,仍然认为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这个时候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是否能从理论角度分析刑法和民法不同规定的原因,以及司法实务中应如何处理?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这涉及刑法和民法的衔接问题。两者关于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不同,这就会导致一个防卫行为,符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正当防卫,但在民法中就可能成为防卫过当,要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防卫行为不存在过当情形,但民法完全没有涉及这些。我觉得,民法上违法,刑法上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虽然这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来说并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两大法域在立法的整合性上不无疑问,可能联动引发与见义勇为观念、既判力理论、逆防卫权及侵权行为理论的重重矛盾。因此,有必要考虑维系贯穿刑法与民法共通的违法概念,统一规定民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从司法判例来看,我记得好像除了云南的一个案件刑法上构成正当防卫,民事上赔了两千块钱外,还没有发现其他类似判例。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防卫过当确实在民法和刑法上出现了立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是由刑法修改所导致的。有观点认为,法条虽然表述不一样,但是我们还是要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民法和刑法的防卫过当做一体化理解,民法上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还是应该统一。这个解释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确实可以避免一些问题,但是我想从法理和解释论两个角度讨论。
从法理来讲,法秩序应当统一,但刑法设定防卫过当标准,不一定要同民法规定一致,民法设定防卫过当目的是要解决侵权赔偿,而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则是要解决是否追究防卫人刑事责任。在考虑是否追究防卫人刑事责任时,在确定存在防卫前提即不法侵害事实的情况下,应当尽量谨慎、克制,能不按照犯罪处理的尽量不按照犯罪处理。所以,97刑法修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将其放宽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为了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行为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引起一定损害结果,要不要相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一样,刑事责任起点更高、要求应当更严格,民事责任可以放得更宽一点,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是无过错责任,而刑事责任一定是罪过责任。所以,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配置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认定是否成立防卫过当的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从解释论的角度说,既然民法和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成立条件明显不一样,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刑事司法实务,都应当忠实于本国法的规定,而不能两者明明不一样,硬说两者是一样的。
从司法效果来讲,进行区分可能更有利于矛盾解决。防卫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在民法上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可能更有利于缓解各方矛盾,协调利益关系。
所以,我个人倾向于肯定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在民法和刑法上有所差异。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或许让防卫人承担物质上赔偿的处理方式,比较适合“醉汉闯民宅”等可能构成假想防卫或者意外事件的案件。但如果广泛容忍这种规范冲突,将不利于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功能。
黄冬生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者不能批判立法,只能把立法规定解释地更合理。我认为,第一个要考虑我们国家正当防卫和德国不一样。正当防卫定位是正当化事由,而不是免责事由,那么正当行为为什么被罚?“正”不向“不正”让步,难道在民法层面“正”就应该向“不正”让步吗?这种“和稀泥”的思想可能会引起质疑。另外,从实践来看,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刑事上认定正当防卫,民事上判赔偿的案件?是因为老百姓不太能接受这种解决方案。福州的“赵宇案”为什么第一次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时候,会招致媒体一片质疑,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对不起诉等于认定防卫过当,还是要赔偿。为什么认定我正当防卫却还要赔偿?老百姓很难接受。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讲,做不同理解就会有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的规定留有解释空间,“超过必要限度”“重大”和“不必要”都可以通过解释实现原则性一致。
现在为什么正当防卫这么难,很重要的理由是,但凡过当就是入罪,没有出罪空间。是不是考虑刑法修正时增加一块,一些特殊情况下认定防卫过当,但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德国刑法规定,在特殊环境下或特殊认知能力下,基于激情、恐惧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出罪,但承认是不法行为,只不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要求赔偿就顺理成章。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对正当防卫研究不充分造成的。如果用德国刑法理论就很好解释这个问题,防卫过当有不法的,也有免责的。如果我们正当防卫这么有层次,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好解决。和民法一致,排除不法是合法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目前正当防卫是排除不法或者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这是很模糊的概念。我们解释不通防卫人为什么承担侵权责任,我觉得问题可能出于没有搞清楚正当防卫的定位。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德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我国一样,都是法定的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排除定罪的事由。德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并且有责的防卫过当,依法定罪量刑;另一种是法条特别规定的不法但免责的防卫过当,这就是其法条所规定的在迷茫、恐慌、惊吓情况下防卫过当免除处罚。如果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采纳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亦可以将其解释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并且有责的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定罪,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是虽然防卫过当,但设身处地思考行为人当时面对不法攻击的情况认为可以阻却其责任的,则认定其是不法且免责的防卫过当,对后者不适用第20条第2款,不予定罪、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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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嘉宾总结、人大代表发言 |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请四位嘉宾用一句话总结今天讨论的话题。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正当防卫既是以“正”反击“不正”的行权行为,也是紧急情况下以暴治暴、以恶治恶的私力救济行为,面对不法侵害,公民可以权衡利弊,可以选择逃避,也可以针锋相对予以反击,法律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权利,也反对公民滥用权利。
于改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正当防卫,正当适用。
黄冬生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不止追求解决纠纷,还要注重价值引领功能,司法者不应该苛求“完美防卫人”。
徐世亮
徐汇区法院副院长
强化对正当防卫问题研究,发扬社会正气,这是我们司法和理论研究共同追求的目标价值。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今天,两位市人大代表作为特邀嘉宾来到75号咖啡,相信他们从社会人士的视角能看到一些我们看不到的新观点和新思想。
朱思欢
市人大代表,
虹口区欧阳路街道
紫荆居民
区党总支书
希望加大对正当防卫的正能量宣传,弘扬社会正气,让群众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知道身后有法律武器支撑。
吕奕昊
市人大代表,
淘璞儿童(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
毕竟正当防卫实施过程当中会出现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轻伤、重伤甚至死亡,这是很可怕事情。宣传时要注意通过大家喜闻乐见的、诙谐的方式,比如漫画、卡通小视频等,让社会公众更容易了解和接受,更清楚地掌握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本期召集人
陶建平
市院副检察长
感谢两位人大代表,你们描绘的图景和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今天的讨论接近尾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非正义低头。通过讨论,我们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何把共识变成现实,则需要我们在座的每一位,无论是司法人员,学者,还是公众,共同努力。经过对这些案例深入解析,循着人大代表提出的殷殷期许,我们一定会越来越接近这样的目标。今天的沙龙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嘉宾、人大代表和到场的各位同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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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录
文稿整理:市院研究室 祁堃
长宁区院第六检察部 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