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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亲,为人担保需谨慎! 到期不还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湖南高院    点击: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以自己的房子、车子为他人担保的,将会被依法拍卖。如果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还可能面临着司法拘留或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

二是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情况。

三是可以要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此降低自己的风险。

四是不要碍于情面而为人提供担保。

五是量力而为,不要超过自己所能承担的能力范围。

 

2013年11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李某光对被告曹某胜所负债务共计163623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一年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何某忠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年初,李某光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被该院依法决定拘留。

经查明,2011年4月,曹某胜和某电梯有限公司向何某忠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月息按3%计算。借款逾期后,何某忠多次向曹某胜、某电梯有限公司催讨还款未果,便于2012年12月24日向苏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我和曹某胜是同学,他借款的时候我不在场,对借款情况不清楚,所以我只在借条上签了字,以为这样就只是为曹某胜个人担保。”说到此,李某光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3年1月4日,李某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载明“本人愿意为曹某某担保将此款全部还清为止”。
  之后,曹某胜和该电梯有限公司迟迟不还款,何某忠便追加担保人李某光为本案被告。法院判决被告曹某胜和某电梯有限公司限期归还原告何某忠本金和利息共计1636230元,被告李某光则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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