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新闻: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司机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那么,问题来了:
若员工兼职“黑专车”,用人单位能否解雇?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兼职,严重影响工作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被单位指出,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里,各位看官是不是说,员工兼职专车,只要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被单位指出,而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雇?
且慢!
为啥?
且看分析: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适用本条解雇员工,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该员工与贵单位应是全日制用工,因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该员工与所谓兼职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注意了!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贵单位不能适用这一条解雇他!
第三、该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被单位指出后仍拒不改正。
第一点问题不大,第三点,只要不直接解雇就没有问题,即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时,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改正意见,在员工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再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建议如此操作,是因为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兼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节省了一个通知程序,但是会遇到麻烦的举证问题。因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就理由和事实举证,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员工兼职行为,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存在严重影响及其与员工的兼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
但是第二点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这是因为专车司机的所谓兼职不一定都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
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涉及到专车运营模式,目前专车运营模式基本上是这样一个四方合同运营模式:打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建立汽车租赁关系解决车子来源问题、与劳务输出公司建立劳务输出合同解决司机来源问题,劳务输出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司机与打车平台建立用工关系。
这种模式下专车司机和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可以适用本条规定。
但是但是随着互联网专车市场逐渐做大,行业竞争加剧,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专车供不应求,于是一些打车软件公司直接与私家车车主签订居间协议,打车软件公司提供打车信息,收取居间费用(这些私家车没有取得运营经营许可证,这才有了“专车究竟是不是黑车”的争论。)这种情况下,这些私家车司机不与任何单位例如打车软件公司、劳务输出公司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那么,该私家车司机所在用人单位还能否适用本条来解雇他呢?
对此,严格从法律规定来讲,是不能适用的,因为本条讲的只有在建立兼职的“劳动关系”才能适用。
有的用人单位说,既然他们的车辆没有取得运营经营许可证,因此,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那我在规章制度中将这种行为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就可以了?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该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兼职捞外快,无疑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则要另当别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不能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以侵害到劳动者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专车是其自由,用人单位应当无权干预。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雇在休息时间打牌、摩的拉客甚至嫖娼的员工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谈到这里,就存在一个法律悖论了,老老实实和劳务输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容易被解雇,做“黑车”司机用人单位倒拿他无可奈何。
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呢?此处省略一万字(。。。。。。),也欢迎大家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