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湾海关查获一起港籍司机利用两地牌小客车藏匿走私黄金出境案,涉案黄金44千克,估算案值1178余万元人民币。
7月3日傍晚,深圳湾口岸客运出境车道,海关关员在对1辆前往香港的两地牌小客车进行机检检查和现场人工查验时,发现驾驶员存在异样状况。司机始终不敢正面同海关人员交谈,同时发现司机注意力不是特别集中,满头大汗。
经进一步检查,海关人员在该车中央扶手箱位置发现一个特制暗格。从中查获金砖44块(1千克/块),重量共计44千克,价值逾1000万元。面对这一堆被查获的黄金,该司机也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名司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出境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涉案黄金没收后,将会在案件侦办结束后进行依法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携带贵金属出境小知识
Tips:
一、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出口税则》归类缴纳税款。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进境。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三、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准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四、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带出境,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核准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