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福建高院推出《如何避免卷入民间借贷纠纷?福建高院送你五句小口诀》,深受大伙儿好评
今天起,福建高院将连续推出6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知识问答,敬请关注!
第1期
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答: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答:一般应依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进行确定,按前述判定标准仍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不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均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答: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未完待续……明天同一时间,小编将继续发布,记得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