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投诉实录 | 警惕!“包修”“保修”两词理解有别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投诉实录

剃须刀保十年三年即废 “包”“保”两字理解有别

 

三年前,杭州的贾先生随旅行社到上海旅游时,到某刀具商场购物,在厂推销员的推销下购买了某公司的电动剃须刀,当时产品保修卡上承诺可以享受十年的保修期。

 

没有想到,一个月后,剃须刀又“罢工”了。贾先生只能再次联系厂家,而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无法维修,原因仍是厂家停产了。保修卡上写好的十年保修,现在才用了三年,还在保修期内,为何就不能修了呢?因为厂家停产就没法修了?对消费者的承诺成了一个摆设?

 

投诉人:贾先生

投诉时间:10月28日

 

“购买之后,一直正常使用了三年。”近日使用时我发现,该剃须刀刀盖与刀体结合处脱落了,无法使用。我想到,虽然该产品已经过了“包修”的范围,但还可以“保修”十年。于是我根据产品保修卡上的电话,联系了厂家要求保修。然而,厂家的答复却出乎我的意料,工作人员称:“因此款电动剃须刀已经停产,缺少零配件,还在保修期内的剃须刀没法维修。”买了三年的剃须刀出现故障,维修却遇上了麻烦。无奈,贾先生只好去附近的家电维修进行维修,然后继续使用。

没有想到,一个月后,剃须刀又“罢工”了。贾先生只能再次联系厂家,而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无法维修,原因仍是厂家停产了。保修卡上写好的十年保修,现在才用了三年,还在保修期内,为何就不能修了呢?因为厂家停产就没法修了?对消费者的承诺成了一个摆设?“厂方还提出,将这个产品折价,让我再出一笔钱更换他们的新产品。”对此,我无法接受。

 

无奈之下,我拨打了上海的12315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并向媒体反映情况,希望能协调解决问题,12315维权热线将我这个情况转给了浦东新区消保委。

 

记者连线

 

接到贾先生的投诉之后,记者联系了浦东新区消保委和当事人了解情况。

 

记者了解到,消保委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客服代表依然表示,“此款产品已经停产,没有相关的零配件,如消费者依旧需要使用我公司的产品,可以花100元当作以旧换新,换我公司的最新产品。”当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白纸黑字写明的“十年保修”怎能形同虚设?客服代表则避而不谈。

 

新区消保委多次协调并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根据《消法》 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厂家要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5年的配件保证期,是从停产日期计算。

 

新区消保委表示,其实,因厂家停产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大小家电无法维修的情况,并非个例。目前,由于家电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厂家的配件基本上以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型号为主。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或数码产品时,要留意生产日期,一些价格便宜的家电,有可能只是库存货,如果这一型号厂家早已停产,一旦出现机器故障,可能会面临“绝版”尴尬,维修无门。

 

律师说法

 

那么,既然贾先生的剃须刀无法维修了,更换新款是否还要出钱呢?“十年保修”的承诺该不该遵守呢?记者请教了上海纵横律师事务所的严佳斌律师。

“根据贾先生的叙述,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家所承诺的究竟是 ‘保修期’ 还是 ‘包修期’。因为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家电行业,时常推出“延保”服务吸引顾客,这种销售方式相当盛行。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延保”是延长三包有效期。其实“保修”不等于“包修”。两者之间,仅有一字之差,但消费者可享受的权利却大不相同。

 

严律师说,“包修”是一个法定概念,指的是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的“三包”商品售后服务,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等服务。还有前面消保委提到的“产品停产后五年内,厂家保证继续提供零配件”的条款,也出自该规定。而“保修”是指商家对非三包商品、或者商品超过“三包”有效期后,所提供的“保修”服务。

 

事实上,“保修”往往免的是“维修服务费”,零件成本费即材料费却不在免费范围,商家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例如,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整机保修期为三年,那么第一年为整机“包修期”,后两年为整机“保修期”。如果在第二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严律师分析认为,既然商家承诺保修十年就应负责到底,没有零配是商家的事,贾先生完全可以拒绝换新款,要求商家尽保修责任。

 

严律师提醒,为避免掉进“延保”服务陷阱,希望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看清并明确约定商家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承诺。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最终,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换了新款剃须刀。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