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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纸离职证明,却无比重要|附2016最新范本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离职证明究竟是什么?到底有什么用?

对于换过工作的人来说,离职证明应该并不陌生,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但是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因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要知道关于 “离职证明”的一些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朋友说,很多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去劳动局主张自己的权利又没有什么证据,怎么办呢?请记住一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

(2)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

(4)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既然离职证明这么重要,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呢?有哪些注意要点呢?

首先,这个证明是需要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的,上面应当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的信息,同样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

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此外,离职证明只适用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特别注意一下,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请收下法务之家网律师原创小组为您提供的2016最新范本,仅供参考。

离职证明(公司存根)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于201508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603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工作交接人:        

(交接清单附后)

 

《离职证明》领取声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内容的离职证明,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本人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不进行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否则公司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本月工资及饭补、话费补:公司将于离职次月工资发放日转入员工工资卡。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卡号:                      

二、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公司将依照社保管理规定,于离职次月的15日前办理减员手续。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        

2016       

(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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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个人留存)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于201508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603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法务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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