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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强制搬迁,你可以说“不”

发布时间:2017-09-18      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点击: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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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

 

 

 

 

【案情概览】

 
 

李先生是某市城乡结合部一村村民,于1996年在自村内宅基地上修建房屋1幢,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3月,其所在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市2013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在和政府多次商谈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11月,县国土局以“李先生阻拦施工,无故拒不领取补偿款,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征收搬迁工作正常进行” 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2016年3月,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决定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代为维权。圣运律师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后,便着手进行前期信息调查。并同时指导李先生将县国土局诉至法院,依法确认县国土局强制搬迁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县国土局无权强制搬迁李先生的房屋,并在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确认县国土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根据以上规定国土资源局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严格由法律、法规设定。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违法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今,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加严格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应用。

 

 
 

【办案点睛】

 
 

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应当视为违法。拆迁维权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程序,审查行政主体有无法定职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要件。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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