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从侯某处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款经侯某多次催要,刘某均表示有钱了就还。侯某与朋友蔡某、解某拿着借条原件一起去找刘某索要借款时,刘某从侯某的手上将借条抢了过来,并将借条撕碎。侯某手中的复印件在庭审中可以进行质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刘某给侯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虽然已经不存在了,但如果蔡某、解某能够证明借条的原件同侯某手中的复印件是一致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是可以进行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