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类正常思维和道德伦理来讲,说到强奸总是想到男性强奸女性,但如果实施强奸行为的是女性,受害人能否维权?
“强奸男性”
曾经听到一个男生求助,说自己还是个处男,但在公司被老板娘和她朋友强奸了,该怎么办?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可见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对象如果是男性,那就另当别论。
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制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男人也成为了强制猥亵罪的受害客体,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一般会按强制猥亵罪处罚。
“强奸女性”
另外,女性可以作为女性的帮手,例如在强奸罪中起到教唆、帮助作用的,可以成为共犯,从而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
举例表述,原配教唆第三人强奸小三,原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妻子帮助丈夫强奸自己的其他女性,妻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再者说,从另一个角度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与抢劫罪一样,是复合行为犯,实行行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分别是强制行为(如拘禁、捆绑等)和奸淫行为。即使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只要有强制行为,也同样属于实行行为,妇女是不能实施奸淫行为,但完全可以实施强制行为。如在雇佣第三人去强奸小三的过程中,原配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体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实行行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应该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
当然,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