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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7-11-03      来源: 婚姻法之家    点击:

 
 
 
咳~咳~关于“婚内强奸”,这并不是什么咸湿的话题,实际上这个话题真的很严肃!真的很严肃!真的很严肃!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于有暴力倾向或者口味特殊的男子,法小宝在此奉上热乎乎的提醒,并不是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为所欲为,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真实案件】
赌气出嫁女遭丈夫施暴
 
 
09年底,吴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对程某一见钟情,遂对程某展开追求。但程某对吴某却很反感。最终,吴某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某一赌气,想结婚后再离婚,让父亲为强加给她的婚姻后悔,遂与吴某领了结婚证。
 
证一领好,吴某便提出同居的要求,程某果断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住在一起。一年后,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双方也未上诉。这期间,吴某一天酒后想到从未碰过妻子,觉得“憋屈”,于是到程某单位将她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住处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程某报警,吴某被抓。
 
【案件争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此案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就“婚内强奸”是否成立争论不休。辩方说,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的行为也不能算作强奸罪。
 
而且,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某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控方说,虽然二人属于合法婚姻,但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状况下,吴某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
 
【法院判决】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经审理,吴某被定以强奸罪,理由为:
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实质性夫妻生活;
 
2.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内和婚外妇女,未排除妻子;
 
3.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
由于事后吴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向程某积极道歉并作出赔偿,法院遂对吴某作出判决:未经程某同意,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程某及其近亲属。
 
看了上述案件,也许你会想这只是为数不多的“婚内强奸”案例吧?对于“婚内强奸”好像还没有法条明文规定吧?下面,再让我们来看个“婚内强奸”且判决后果比较严重的案例吧!
 
【相关案例】
上海青浦王卫明事件
 
 
王卫明与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随着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1997年,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判决王卫明离婚,但就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王卫明到钱某处拿东西时,对钱某提出性交要求。
 
钱某不允,王卫明便强行与钱某性交,致使钱某胸部,腹部等多处部位受伤。该案经青浦人民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法院在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后,两人在已不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王卫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遂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律师说法】
“婚内强奸”有法可依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强奸罪论处。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虽然对于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相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
 
那么,实施暴力手段构成“婚内强奸”的,当然也可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
 
如果你正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婚内受侵犯的情况,不要犹豫,赶紧问问口袋律师,口袋律师会设身处地告诉你该如何应对。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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