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些婚姻误区您应该知道!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 兴国县人民法院    点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婚姻,是一件既神圣又美好的事。与情投意合的人,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是很多人的向往与期待。

 

美好的婚姻生活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很多人对婚姻生活存在法律误区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婚姻生活中的几大法律误区。

 

误区一:摆完酒共同生活就算结婚了

 

很多人认为,摆完酒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就算结婚了,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不承认这种事实婚姻了。

 

 

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

 

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

 

误区二: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分居满两年”,只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误区三:结婚八年,个人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的说就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误区四: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如,李某与王某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李某与王某离婚。该20万元为李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误区五: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误区六: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并不必然导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