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大妈伸脚绊乘客,法律上如何认定其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27 来源: 大河法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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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山东一急速行驶的公交车上,一位坐在座位上的大妈,对向前行走的乘客多次故意伸出腿去挡住乘客去路,一位乘客制止才停止。后排一位乘客用手机记录下了这一幕并上传到了网络。
十分万幸的是,大妈的行为并未造成伤亡结果。但是大妈的行为却也有造成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大妈的行为从法律上到底如何认定呢?
大妈的行为小编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被处罚。从法律上来说,其在疾驰的公交车上伸出腿故意绊来往乘客,有可能会造成乘客伤亡。最后虽未造成伤亡,但是大妈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了。
为了打击寻衅滋事案件,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毫无疑问大妈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其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也没有犯罪,却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妈的行为与第(四)款的危害性相同,鉴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情节较轻。小编认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以寻衅滋事行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鹤壁运营中心 夏建胜 供稿
(责任编辑:总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