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这是不少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时的口号及目标。
然而,在普通人的现实生活中,办教师资格证需“无犯罪记录证明”、补办结婚证要证明“你们是合法夫妻”的事儿还是屡见不鲜。
人手一张、独一无二的居民身份证,本该是证明自身的第一手材料。但在日常生活中,它能起到的作用、发挥的法律效力却远低于人们期待。
带着身份证、户口簿去补领结婚证的杨女士夫妇被拒绝了,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可以在东宝区补领结婚证,但必须去原来登记结婚的荆门市沙洋县民政局提取纸质档案后再来办理;当然,也可以夫妻双方回原办证地直接补办。
来民政局之前,担心多跑路,杨女士还专门咨询了一位熟悉补领结婚证业务的朋友,得知现在结婚登记信息已实现湖北全省联网,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到其中一人现户籍地民政部门即可办理补领。
在杨女士看来,自己1994年的结婚信息早该录入了全省民政工作相关平台。如今,自己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结婚的时候也没有登记错误,为何不能直接凭身份证在网上办理呢?
经历了提取纸质档案证明的几番折腾之后,杨女士终于拿到了补领的结婚证。但这番办证过程却在杨女士心中留下了疑惑:要户口、要档案、要证明,那本应可以代表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到底还有何效力?
记者询问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情况,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若不在原办证地办理补领,就必须拿到当初登记结婚时的档案证明,仅凭当事人身份证无法查询婚姻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2013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的阮女士向该市咸安区劳动局养老保险股申报退休,但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上遇到了麻烦。
由于档案中招工表上的年龄与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符,工作人员怀疑其档案上的年龄有改动,遂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最终,咸安区劳动局作出处理意见认为,阮女士档案里招工表上的出生时间有涂改,且涂改前的字迹可辩认为1965年9月,故其法定退休年龄应该是2015年9月,不能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认定2013年9月为其法定退休年龄。
一场身份证与档案的“争执”,身份证无奈落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也就是说,居民身份证是具有法定权威性的身份证明,但在现实生活中,身份证的法律效力仍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合法身份的证明,何以在种种场合遇冷?
“在身份证与档案的‘较量’之中,身份证之所以落败,或许不是不信任身份证,而是传统管制思维作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祝捷认为,档案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重视档案优于身份证也是传统管制思维的延续,身份证作为国家法律正式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理应获得足够的法律效力,但实际情况是有的部门更重视档案,这就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别。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尚重生则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同样也是身份证效力“打折”的原因之一;个人资料曝光,不法分子趁机盗用,身份证上有限的信息无法起到应有的证明效果,自然容易“坐冷板凳”。
“有的人为了早点上学,改动身份证上的年龄;有的人为了提前结婚,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这都是身份证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尚重生表示,有关部门对此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例如身份证“重号”的问题,虽然概率极小,但依然可以让不法分子钻这个空子,借此谋取私利。
“可能就是登记的时候填错了,或者和别人的身份证号混淆了,很大一部分其实是人为的过失。”尚重生说,这些管理上的不严谨,也导致了身份证法律效力的缺失。
尚重生说,将来或许可以实现身份证“一证通”,将个人和家庭信息、就业收入以及财产情况、信用守法纳税记录等事项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数据库中,以身份证系统进行社会管理。若能实现身份证数据库功能,或可让身份证“一证通天下”,在一切需要授信的环境下使用,减少当事人提供多样证明时所需的成本与纷繁复杂的手续,便民利民。
祝捷认为,要实现“一证通”这一设想,行政机关应当首先转变观念,修正与居民身份证法不同的规定,建立跨部门的身份信息协调机制,逐步整合各类信息;此外,“一证通”的实现涉及到公民多项重要权利,故应当采取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形式加以实现,建立健全公民个人数据保护机制。
“伪造、篡改、借用,身份证非法使用的途径很多,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身份证的管理上严把关,减少甚至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尚重生建议,有关部门要注意从立法层面上约束、从执法层面上打击不法分子,让身份证的唯一性、真实性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