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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织金县粗暴掘我仙父坟墓盗尸辱尸之血泪控诉

发布时间:2017-11-30      来源: 未知    点击:

尊敬的上级人民政府:
 
我们是织金县马场镇布底村沙冲组的村民万本文、万本贤。2017年8月7日,我们的父亲万兴国(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22425193601121219)年老仙逝,享年84岁。父亲仙逝,全家人悲痛不已,所有的亲戚朋友也都在深深地哀悼。按照中华民族尊祖敬祖之优良传统,遵照当地传统习俗,我们操办了父亲的丧事,并遵照父亲遗愿,于2017年8月14日将父亲遗体下葬。
 
原本以为,仙父安葬之后就得以入土为安了。可我们何曾想到,全体村民何曾想到,全县人民何曾想到,全国人民人民何曾想到,在法治日益昌明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大法治环境之下,我们的仙父之遗体下葬入土为安后才一个多星期,在未作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竟然伙同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所谓的执法之名义,于2017年8月24日趁夜深人静之时,干出了违法乱纪、丧尽天良之事——砸碎仙父之墓碑,刨我仙父之坟墓,辱我仙父之遗体,盗走我仙父之遗体。干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事之后的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或织金县殡葬管理局才派遣工作人员才向我们送达所谓的《遗体处理通知书》。
事后,我们找到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交涉相关事宜,要求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妥善、合理处理其假借执法之名砸碑、刨坟,盗尸,辱我仙父及宗族后人之事。没想到,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没有一个领导出面正视我们的合理合法之诉求。马场镇人民政府在其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马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万本文、万本贤等人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简称马场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书)中,对其干出的此等违法乱纪、丧尽天良之事,毫无愧疚意,丝毫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一推三四五六,对我们家属提出的合理诉求根本就是置之不理。织金县殡葬管理局在其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织金县殡葬管理局关于万本文、万本贤等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简称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答复意见书),同样采取回避责任,推诿搪塞之态度。不但如此,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甚至还想假借“殡葬改革”、《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之名,美化、合法化其丧尽天良之恶行。
 
先祖之遗体,岂容尔等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之徒亵渎,中华民族敬祖尊祖之优良传统岂容尔等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之徒随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岂容尔等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之徒恶意曲解。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依然允许土葬这种流传自古、沿袭至今的安葬方式存在。国务院颁布施行至今有效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国家殡葬政策及法律法规虽然提倡火葬并积极推行火葬,但从来没有严禁土葬,从未一刀切地推行火葬,我国在现阶段还是允许土葬的存在。《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丧葬的规定及原则同样如此。因此,即便织金县为响应国家殡葬改革之号召积极推广火葬,出台有关丧葬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之规定和原则,否则无效。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织金县诸多乡镇(包括马场镇)尤其是农村,民间历来有土葬之传统,近年来,虽然也在积极提倡、推广火葬,但土葬依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并未绝对禁止安葬方式,我们当然可以依法、依传统、按习俗,遵照仙父遗愿将仙父的遗体入土安葬。
 
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砸碑、刨坟,盗尸,辱我仙父及宗族后人之行为已然昭然违法。对于机关单位,即执法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均从未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殡葬管理局在未作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可以趁着夜深人静之时直接采取最最粗暴的砸碑、刨坟,盗尸,辱尸之行为。
我们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下,将仙父的遗体入土安葬,即便违反了殡葬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之“五、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一)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对于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以及《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之规定,也应当由民政部门来依法执法,由民政部门责令我们限期改正,我们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未获得法律明确授权,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无权对我们将仙父土葬之事进行其所谓的执法。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未事先告知,未在强制执行之前依法采取“限期改正”之相对缓和的措施,执法程序上同样严重违法。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进行其所谓的执法时,直接采取最最粗暴的砸碑、刨坟,盗尸,辱尸之行为,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及遵循之行政机关执法时应当保持克制,遵守谦制性,遵守最小损害原则等所不容的。
 
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假借执法之名义,干出砸碎我仙父之墓碑,刨我仙父之坟墓,辱我仙父之遗体,盗走我仙父之遗体之违法乱纪、丧尽天良之事,不仅侮辱了我们这些尚在人世的后人,更是侮辱了我们的仙父祖辈,给我们宗亲后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巨大的损失。在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拒绝正式问题之情况下,无奈我们只好向上级部门依法提出我们的合理诉求及控诉。请上级部门正视我们的合理诉求及控诉,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的诉求及控诉如下:
 
(一)依法严惩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砸碎我仙父之墓碑,刨我仙父之坟墓,辱我仙父之遗体,盗走我仙父之遗体之决策者及实际参与人,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责令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交还我仙父遗体,或重新厚葬我们仙父;
 
(三)责令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赔偿我们安葬仙父所支出的墓碑费、材料费、人工费、先生道场法事费,治丧宴席费等合理费用损失共计128000元;
 
(四)责令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向我们赔礼道歉;
 
(五)责令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赔偿我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我们未将仙父火化,或许可能违反了织金县有关的文件规定,但即便如此,我们的仙父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遭受野蛮、粗暴的砸碑、刨坟墓、盗尸辱尸之罪。望上级部门正视回应我们的合理诉求及控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交待,妥善处理我们仙父被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违法砸碑、刨坟、盗尸、辱尸之事。如果我们的合理诉求及控诉一直得不到妥善处理,我们定当穷尽一切手段依法维权,向上级政府部门,向上级公检法机关,向上政法委,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等所有能反映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织金县殡葬管理局之暴行的相关部门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权。


血泪控诉人:万本文、万本贤                
 
2017年  11月 30 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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