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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政府职能社会化是改革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8月18日,青岛市民政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在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报工作的通知》。自今年8月15日9月15日,在该市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报工作。(8月25日《人民政协报》)
    转变政府职能,就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其中最关键的举措的正是当前实施的政府简政放权改革。所谓简政放权,其简和放的权力要简放至哪里?今后由谁来承接?
大道至简,就需删繁就简,既提供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集中力量办事,又能节省社会成本,让企业与群众少跑冤枉路,向市场释放最大的改革“红利”。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以前基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诸多行政机制体制势必要予以改革,否则越难适应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管理模式。事实上,在政府承担的诸多服务功能中,存在不少可以完全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项目,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简政放权后部分服务项目由谁来承接的问题,又解决了社会公共服务整体效率如何维持的问题。
不得不说,青岛这份《通知》在当前行政机制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极具标志性意义,势必将为其它地方推行在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这对于处于全面战略转型的中国,是一次非凡的改革尝试,是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关于推进政府部分服务功能社会化的改革,中国早已落后西方。在不少发达的国家,政府办演的角色相对单纯,许多在中国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在西方国家完全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承担,或由政府直接从竞标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然而,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分职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建立一套严管科学可行的机制制度,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从基本资格条件、流程、审核、竞标、信用记录、监督等全面严格把关,确保政府转移和购买的服务质量不下降,性价比高。在青岛公开的这份《通知》中,明确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9个条件,总的来说,就是专业、合法、管理科学完善、独立强大、信誉度高。其次,政府当对承接的职能的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部分政府职能社会化实是民之所盼,更是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大势所趋。习总书记提出,要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不是单纯由政府管理,而是一种“小政府,大自治”的模式,即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纳入专业、强大、独立、权威的社会组织,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的社会管理形态,而政府从庞杂的职能承担中解放出来,从事更为科学和专业的行政服务管理,能有效提升执政者廉政效率,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节省较大的行政服务成本,让企业和群众享受更专业更高效的公共服务。
 
 




 作者: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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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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