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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尤需惩戒问责发力

发布时间:2015-09-26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今天(24号),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发布《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4-2015)》(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北京大学第四次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情况发布调查结果。报告显示,调查从中央部门到县级政府平均得分无一超过60分,即及格线。“三公”经费、权力清单与环保监督等重点信息公开逐级递减,中央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报告对此分析指出,《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七年后,中国政府整体透明度状况仍未达标。(9月25日人民网)

姑且不去研判这个研究中心的研究依据是否科学、调查是否全面,单从已经是第四次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结果的情况来看,这个报告并非完全是人为杜撰、一点都不靠谱,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相对于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5年、这个机构2012年公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1-2012》,中央政府42个部门中有23个在信息公开评测中达到了及格分60分以上而言,时隔三年的这次调查所得的平均得分无一超过60分,说明确实出现明显的“效力衰减”。一个需要长期完善和坚持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各级落实中非但没有加强,反而与日俱减,发人深省、令人担忧。

虽然不能否认,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到技术、规范、人力、公众参与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工作面宽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比起更为复杂的诸如中国载人登月计划这样的科技攻关来说,信息公开似乎并不复杂,仅仅是把“三公经费”等政府信息按照规定公开而已。而更加令人堪忧的是,条例规定与现实状况的反差,公开工作日趋低迷的困境,已经明显超出了公开本身,凸显出对政策法规执行力的疑虑。换句话说,政府信息公开层层打折,是对执行政策法规的认识不足、执行不力使然。

尽管,对政策法规执行乏力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与对此的惩戒问责不到位不无关系。事实上,现行的《信息公开条例》中虽然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督保障条款,但在具体的条例执行中,却鲜有信息不公开而被问责的事例,更多是以工作考核代替监督惩戒。中央在条例公布后的2012、2013、2014年连续发文推进此事,最终却没有对等的效力和效果回应,证明监督问责流于形式,“说说而已”还不足以解决执行条例不力的问题。
因此,要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纵深,确保政策法规一以贯之、落地生根,尤需惩戒问责发力。一方面,更加细化、量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明确时限,并力戒打折走样,真正纳入政绩考核和人大监督范畴,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监督和常态落实的考核机制倒逼信息公开的效率、效果;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问责惩戒的方式方法,提高戒律等级,并运用、体现在干部管理之中,严惩有令不行的事例,避免惩戒问责沦为稻草人、纸老虎。同时也不忽视对监督者监督不力的问责。这样,不仅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有裨益,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或缺。
 
作者:钟烁明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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