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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敬陶 :纠正行政审批“重复提交”错误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

所谓行政审批“重复提交”,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或者审核行政审批事项时,要求申请人多次重复提交内容相同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行为。目前,企业和群众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还存在着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种类、数量繁多,少则十几项几十页、几百页,多则几十项几千页的现象。行政审批部门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交电子版材料,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纸质材料。有的同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同一个行政审批部门不同科室、不同环节受理、审核时,被要求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有的同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不同的行政审批部门,被要求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等等。这不仅增加了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重复工作量,增大了审批差错率,影响了审批效率,而且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人力、财力负担,并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难,也造成了严重资源浪费。

    因此,减少和避免行政审批中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已成为广大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尽快解决。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正:

    一、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向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已经报送了申请材料,该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例如:申请人到国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经过国土行政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科、规划科、地籍科、测绘科、土地登记所等多个有审批职能的科室分别审查批准。而在一些地方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是指:将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机构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贯彻执行不好的国土行政审批部门,内部有审批职能的科室分别审查时,都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同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造成了申请人多次重复提交。这些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内容都是相同的。这种让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纠正。今后,申请人向一个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只要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就应当认为符合规定,不应当让申请人重复提交多份相同的申请材料。

    二、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向一个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两个以上的审批手续,申请人在办理前一项审批手续时已经报送过的申请材料,再办理后一项审批手续时,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当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例如,企业在城市进行同一个建筑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要求企业必须提交7项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3、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4、选址意见书;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合同;6、用地红线图、用地周边地下管线图;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企业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还需要再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再提交14项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审批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土地使用权证;5、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开发合同;7、现状地形图、用地周边地下综合管线图;8、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11、建筑施工图;12、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13、经认可的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沉降观测、深基坑监测委托合同、建筑工程规划勘察合同;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而企业在这之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经向规划部门提交了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开发合同,现状地形图、用地周边地下综合管线图;特别是要求企业需提交的第9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10项材料“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本身就是规划部门自己已经批准颁发的,规划部门却让仍企业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甚至在同一个建筑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还要求企业必须再提交与上面相同的、全部的申请材料。这种做法应当坚决纠正。今后,申请人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向一个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两个以上的审批手续,如果申请人在办理前一项审批手续时已经报送过的申请材料,再办理后一项审批手续时,行政审批部门不能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

    三、一个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向两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两个以上的审批手续,申请人向一个行政审批部门已经报送过的申请材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不应当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例如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从立项设立到建成投产,仅在同一级政府的各个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就需要经过商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消防、地震、文物、国安、经信、国税、地税、质监、人民银行等一二十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外商投资企业到每个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都必须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其中有许多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都是相同的。仅以商务、发改、工商三个部门为例,外商投资企业到商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必须提交18项申请材料;到发改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必须提交14项申请材料;到工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外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提交15项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等七项申请材料,与向发改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提交的七项申请材料是相同的。向商务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委托授权书等十几项申请材料,与向工商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相同的。等等。象这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不同的行政审批部门重复审查同一项目、同一申请人申报的相同申请材料的现象,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都普遍存在,这不仅造成了行政审批部门人力浪费、重复工作、效率低下,也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人力、财力损失,影响了企业较快较好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服务,态度要好、手续要少、速度要快。”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统一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集中清理,尽快实现行政审批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彻底纠正行政审批材料“重复提交”的错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减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环境。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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