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偶见吴建雄教授《培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理念》一文,突现几点疑惑,耐不住内心困顿,遂提笔以书胸意。
商榷之一:吴教授的行文逻辑是否存在矛盾?
吴教授在文中指出:在中国特色反腐败斗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当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在涉及反腐败斗争全局性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认识。首先要确立“零容忍”的监察反腐理念;第二要确立“纪法共治”的监察反腐理念;第三要确立“特别程序”的监察反腐理念;第四要确立“实质正义”的监察反腐理念。
而在分项论述的过程当中,吴教授进一步指出:要确立“零容忍”的监察反腐理念,就要“完善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改变现行惩治腐败制度多元化的现状,加快构建集中统一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与世界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切实做到让制度的笼子通上高压电。
而要确立“纪法共治”的监察反腐理念,就要“必须形成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里有个问题,吴教授一方面倡导“建立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另一方面又倡导“纪法共治”,那党纪处分到底是应否纳入反腐败基本法律?如果纳入,那党纪处分已经成为了反腐败基本法的一部分,党纪本身即是该法律的一部分又如何实现“纪法共治”?如果不纳入,那又怎么“建立非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反腐败基本法律”?
也许有人说还有政纪处分,吴教授的意思是将党纪以外的政纪处分纳入这个反腐败法律,但是吴教授在行文中写到“虽然很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也有的仅做免职处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但却已是违纪”,根据这句话来看吴教授是将政纪纳入到了党纪之中,并没有对政纪单独予以区分。
商榷之二:吴教授的论述与结论是否存在矛盾?
吴教授在倡导“要确立实质正义的监察反腐理念”一部分指出“目前,学术界在监察体制改革问题上还存在思想不够统一、认识不够全面的现象,有的对改革的授权、职能定位、机构整合等提出质疑,甚至对其合宪性表示忧虑。这些思考对改革的稳妥推进不乏积极意义,但是也暗含着重形式轻实质和学科本位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用现成的法律文本来观察和考量涉及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只注重形式上的正义,而忽视实质上的正义,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这就自然难以认清和揭示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性和正当性。”
同时接着写到“如果我们坚持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秉承党的宗旨、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精神来观察思考问题,充分认识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满足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以此为考量的逻辑起点,就会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未来充满信心”。
这两段文字是在批驳“只重视程序正义忽视了实质正义”的观点,拥护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观点,但是其却得出了“要只重视实质正义”的结论,或者是错用了“要确立实质正义的监察反腐理念”这一段落标题,因为按照其文中表述的意思,应该是用“要树立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统一的监察反腐理念”。
商榷之三:吴教授的论据是否禁得起考证?
吴教授在行文中写到:“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不能简单套用刑事诉讼的思维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有罪追究、无罪保护。显然,这一原则不适用于反腐领域。也就是说,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问题是不能保护的,只能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我翻遍教科书,找到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通行解释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后翻遍刑事诉讼法,从第三条到第十六条,并没有找到吴教授所说的“有罪追究、无罪保护”这一“基本原则”。如果非要说有,那也是“公检法分工负责追究犯罪”等一系列原则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未经法院宣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等一系列原则。
换言之,就算“有罪追究”有据可考,“无罪保护”是对这一原则的合理补充,那“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问题要保护”这一结论是从何而来?哪一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问题要保护”?如果没有,那吴教授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适用于反腐领域”又从何谈起?
商榷之四:吴教授的论证是否禁得起推敲?
吴教授在文中指出“从目前国家反腐立法的情况看,最大的弊端是将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设置在普通刑事法典之中,难以全面体现以权力侵害为特征的腐败犯罪治理的特殊性。”理由是“普通刑事诉讼奉行谦抑、宽缓、非监禁化;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则应秉承从重从严、坚决打击的理念。而且,普通刑事诉讼与职务犯罪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不能完整体现惩治腐败所特有的规范公共权力的核心价值,模糊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权力人民性的政治意旨。”
这里有个问题,刑事诉讼的谦抑、宽缓、非监禁化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从重从严、坚决打击的理念是矛盾的吗?
首先,二者所表达的内容不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从重从严、坚决打击是在实体层面,而刑事诉讼的谦抑、宽缓、非监禁化是在程序层面。举个悲伤的例子:魔鬼三围、眼神妩媚是对女人外形的认知,而冷若冰霜、呆若木鸡是对女人性格的表达,二者可以同时在一个女人身上体现,并不矛盾和冲突。
其次,二者所适用的层面不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从重从严、坚决打击是在政策制定层面,而刑事诉讼的谦抑、宽缓、非监禁化是在执行操作层面。举个过敏的栗子:坚决打击一切来犯之敌是我们的政策制定层面,但是要慎用武力打击、争取和平解决、保障经济发展是我们的执行操作层面,二者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个事件当中,二者并不矛盾和冲突。
再次,二者所适用的位阶不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从重从严、坚决打击的位阶是对于一部分刑事犯罪的政策理念,而刑事诉讼的谦抑、宽缓、非监禁化的位阶是刑事犯罪的通行性理念。举个纠结的栗子:爱妻如命是一部分男性的想法,而爱母如命则是所有性别人通常情况下的想法,二者并不矛盾和冲突。
综上可以看出,吴教授以此为由来论述当前立法现状难以全面体现腐败犯罪治理特殊性的结论并不科学。
换言之,我们对待暴力刑事犯罪,比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刑事犯罪的诉讼理念哪个不是“从重从严、坚决打击”?难道这些犯罪也都要单独立法予以调整?那我们是不是又重新倒退回了“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片面立法之路?
吴教授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打击惩治腐败犯罪行为的精神值得我学习,正因为受到这样榜样的引领,才有了我这篇商榷的文章,正所谓理不辩不明,为了我们共同的法治事业,为了我们法律人共同的改革,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引发更多人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更多的真知灼见。
Y检后记:
窃以为,吴教授倾心于国家反腐体制改革研究其心可敬,其行可彰,“国家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双料“首席专家”之名号亦不可谓“过其实”。古语有云,“听其言,观其行”。奈何江湖远,庙堂高,吾虽为法曹小吏,然吴教授之行亦难得见。得幸于新媒之发达,恩宠于网络之通畅,得闻吴教授之高论,当是欣慰之至,然读之愈深,困顿愈重,由是提笔以注,望不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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