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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和完善党内办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02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您好!
我是一个有着三十六年党龄的老干部,老新闻工作者。
现发来的是:就党内办案运用“两规”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向十九大提出的建议。务请帮助转达,以引起对此热点足够的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联系我近二十年来对一些纪检机关运用“两规”办成的三十多个案件采访和了解的情况,深感其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既有观念、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个人的因素,是一个长期难解的社会热点。
为喜迎十九大召开,在全体老干部中开展“建言十九大”专题调研活动。作为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党性、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为此向十九大建言。这既是一个忠恳的建议,也是一个实际情况的反映。
我由衷地希望十九大能够对党内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党章的权威,依法规范权力运行,解决党章在实施中的尴尬与无奈,以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建议中不当抑或欠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名老共产党员“建言十九大”
 
                切实维护党章权威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对规范和完善党内办案的建议
 
                                                 侯 瑞 岭
 
摘要:我是一个有着36年党龄的老干部、老新闻工作者。
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章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强约束力。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的特权。联系近二十年来党内办案的实际,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以致存在的明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和解决,成为难解的社会热点。值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建议直面此问题,切实加强对党章实施的监督,扎紧“笼子”,纠正偏差,以上率下,真正做到零容忍、全覆盖、无禁区,以促进全党形成遵守、维护党章的良好氛围。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要求和人民愿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党章党规党纪成为判断行为的准则和解决党内问题的规则,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显著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盲目乐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而道远,管党治党一刻也不能松懈。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党内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逐步显露出来,有的是明显的摆在人们的面前,党内办案运用“两规”就很典型。近二十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处案件时,有的是运用“两规”措施,这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地监督制约措施,以致在运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超越党章、宪法的行为。对此,尽管领导上是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并不断进行完善,但仅是滞留在治标的层面上,恰似“扬汤止沸”,问题并没有能做到“釜底抽薪”,一直是一个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
在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存在着超越党章、宪法与法律范围的办案措施,当中有的又确实借机在搞逼供信,这很值得警醒和深思:
首先,“两规”中的不“规”行为随处可见。从我采访和了解的江苏(盐城、泰州、扬州)、浙江(台州)、安徽(阜阳)等地三十多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运用“两规”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不让睡觉;有的还被体罚和侮辱人格等;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由此也带来了申诉、上诉多、社会反映多,如同链条环环相扣。一些地方办案人员的不“规”行为时间长、程度严重,有的手段残忍,确实是令人触目惊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可见“两规”犹如“双刃剑”,在刺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刺向无辜,为反腐败“添了乱”、帮了“倒忙”,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革中的“专案组”相提并论,不少人讲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其次,怎样来看待党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我认为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党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章党规党纪和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颁布实施后,就必须摒弃与之相抵触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按法律规定办案,而仍采用“两规”就是明显的有法不依。试问有谁能说清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没有明确地点的“规定地点”到底在哪里?目前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条例中出现“一条缝”,在运用时就会变成“无底洞”。党内办案中出现的情况,也反映出一些办案人员自身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现在连党章、宪法都可以超越,甚或以反腐为名,逾越法律的底线,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党章、宪法还能有什么权威,还能用什么来取信于全党和人民?   
再次,法律对如何办案有着明确规定。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讯问的时间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而条例无法定权力颁发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在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一些案件时,对使用超越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审判时也只能就事论事。有的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出示,使庭审作用无法得到发挥,这样的现实直观而真切地让人感受到法律在这些方面的空洞和虚无,这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务切不能只顾办案“方便”,“一俊遮百丑”,而使党章、宪法与法律在实施中处于十分尴尬与无奈的境地。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第四,难以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对于一个党员来讲,首先是作为一个公民,在信仰党章、宪法的同时,在“两规”中面对地却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限制和侵犯,还显得无可奈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容以所谓合理的理由或借口来剥夺的。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在盐城、泰州、兴化、台州、扬州、阜阳、醴陵等地不少被“两规”几天、十几天、个把月,而查不出什么实质性问题,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很大的损伤;有的是按刑讯逼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权大于法”一旦成为潜规则,必然严重动摇党章、宪法和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而一个存在缺陷、缺乏制约的制度,在未得到解决时,对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这已被事实所证明。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明确: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逼供透供。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些都明确规定党内无论采取什么办案措施,都不能逾越党章、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可是一些地方在办案中的不“规”行为明显的超越法律的底线,这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如同权力缺乏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一样,缺乏有效制约的办案,同样为逼供信提供了条件,容易被借机滥用,而一旦这些案件被办成后又特别难纠正,这也是人所周知的。党员在学习、遵守、维护党章的过程中,长期面临地却是这样一个心寒而无奈的现实。因此在看到运用“两规”取得成效同时,绝不能轻视存在的实际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任其侵蚀党的肌体。
在党的历史上,党内审查干部搞逼供信、扩大化,乃至“无情打击”,极大的伤害了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感情,教训太深刻了,有的还记忆犹新。除了特定的历史条件外,主要是缺乏法律的约束和监督的措施。痛定思痛,我党才提出建立法制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决策,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完全可以、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理智的办法,没有必要、也不能容忍用不“规”手段来办案。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还另有一套措施来办案,不受现行法律约束,逾越党章、违背宪法的本身也是一种腐败,这只能是有损于党的威信和形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今,这个问题更是到了确实要解决的时候。作为一个老共产党员,我是不愿意再看到历史上那样的悲剧重演。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管党治党关系党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同时,直指当前在法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遮掩、不回避,充分表达中央对宪法精神的恪守、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上的诚意,显著增强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我始终认为,全面实施法治会有个过程,但不能因此而不断延误。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应当成为推进法治的坚强堡垒。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作为一个老共产党员、老新闻工作者,怀着爱党忧党为党护党的深情,认真领会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的科学判断,为激浊扬清,推动法治,真诚地向十九大建言献策如下:
      第一,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认真遵守党章规定。党章是立党之本,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党章没有例外。要直面实施中的种种顽症固疾,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规范与完善,认真解决党内逾越规矩、污染政治生态、“稻草人”和“破窗效应”现象,真正从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和做法中解放出来,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发挥党章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充分体现到党内办案的各个环节,权服从于法,法大于权,不能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超越党章规定,这是一条带电的“高压线”,从而形成不敢乱为、不能乱为、不易乱为的机制,来炼就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以指引党建领域改革在革故鼎新中稳步向前推进。
第二,规范和完善办案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党内办案中的不“规”行为,应当作为一个突出问题来从严治理。党内办案关涉因素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根源和解决办法,在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旗帜鲜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惩治腐败更要在法治轨道上、制度“笼子”里运行,对不符合的条例、规定要及时中止,防范和纠正各种隐性、变异的现象。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要直面党内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排除一切干扰,用实际行动来坚决纠正和彻底解决这个法治不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切实加强对办案行为的制约与监督。建议把对办案的监督作为党内监督、包括巡视的一个难题来破解,着力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漏洞,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防止“灯下黑”的深层次问题,来体现监督者更能接受监督,防止初步解决的问题反弹回潮,从而使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对办案的监督要由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把住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关,压缩暗箱操作空间,畅通内外监督渠道,纠正偏差不讳疾忌医,有效管住逾越“笼子”的“那只手”,做到不打“马虎眼”,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用实际成效来回应全党与社会对这个热点的关切。
第四、运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要认真的“回头看”。“两规”中的不“规”行为在一些地方积压了不少冤假错案,成为一个难解的热点。希望能够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回头看”,应作为巡视的专项内容,真正排除干扰,动真碰硬,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纠正因为外界因素影响而作出或维护违反法律的裁判,彻底解决这个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绝不能让已经错了的还能够继续错下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让人深深感受到党中央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感知到司法在改革中迈向公平公正的坚实脚步。对“回头看”的情况应在党内公开,一些典型案例可向社会公布,真正使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得到公平正义,以充分体现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
以上建议,不当之处请指正。
收到后盼告知一下,并望得到回复。谢谢!
附:党章党规、宪法法律与“两规”有关的条款;
    我采访和了解的部份典型案例。
(正文约4400字)
 
简况:侯瑞岭  退休前任职于:江苏省盐城市水利局,盐城市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宣传部,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现为盐城市记者协会老新闻工作者委员会秘书长。
手机:13705103328        E-mail: 1448432615@qq.com
地址:江苏盐城市新都路16号 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9楼老干部室  邮编:224006
 
附:党章党规、宪法法律与“两规”有关的条款
《中国共产党章程》  十八大部分修改, 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纲:“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38条 :(第三款)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颁布实施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16年5月24日施行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查工作条例》中纪委1994年3月25日印发
第28条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令第69号发布
第21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第13款):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5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增加此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的搜查公民的身体。
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
第65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我采访和了解的部分典型案例
    江苏省纪委查办的盐城市人大主任祁崇岳受贿系列案、泰州市政协副主席潘山元系列受贿案;
    盐城市纪委查办的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成效高受贿、非组织活动案,市计生委系列受贿案,市商业银行李新安案,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梁秀生(已赔偿)、市规划局局长王瑾受贿案,响水县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滨海县副县长钱钦阳、亭湖区公安分局局长金乃祥、中国银行盐城分行科长陈启良、射阳供电局党委书记孙成良受贿案,亭湖区纪委查办的新兴镇镇长耿忠受贿案(已平反)等;
    东台市纪委查办的头灶镇建筑公司经理陈玉存受贿案;
    大丰市纪委查办的市滩涂与海洋渔业局长单干情受贿案等;
    阜宁县纪委查办的县农机公司经理裴学俊案(跳楼自杀身亡);
    滨海县纪委查办的县棉麻公司经理蒋国兆、陆集乡党委书记姜友进受贿案等;
扬州江都区纪委查办的经济开发区蒋荣涛、徐军受贿案;
    兴化市纪委查办的人防工程系列受贿案;
    浙江台州市纪委查办的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越飞受贿案;
    天津市纪委查办的开发区绿研中心主任张万钧案(跳楼身亡);
湖南省醴陵国土局长周旺炎受贿案,“桥头堡的日子”;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华杰受贿行贿系列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罗舒祥受贿案,“法院院长遭刑讯逼供蒙冤”。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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