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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专稿: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 意在解决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08      来源: 人民日报    点击:

【砥砺奋进的五年·全面从严治党】

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

今年3月17日,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郑重地在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上签下自己姓名,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启动实施。

2016年11月,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正在逐渐成形,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逐步构筑起“不能腐”的制度体系。

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此后,各项工作紧锣密鼓地推进——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监察委;

2017年4月27日,随着浙江湖州选举产生市监察委主任,北京、山西、浙江三试点省份各级监察委全部成立;

2017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监察法草案;

  ……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面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将《行政监察法》修订为《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限和手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执政,要应对风险挑战、完成历史使命,必须使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国家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的工作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必将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2 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反腐败工作曾出现过一些“怪象”:有的党员明明因为触犯刑律进监狱服刑,却依然保留党籍;有的地方纪检机关和反贪反渎机关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监察体制改革立足问题导向,主要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三方面的问题。

以杭州市上城区启动的全国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的对象余某为例,他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但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像余某这样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将受到严格的监督。试点地区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其核心是监督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同时,试点地区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在转隶过程中采取“边转边融”的方式,着重加强业务交流与培养,从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伊始,便从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三个部门分批次抽调部分人员到区纪委相关部室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人员融合。

此外,各试点地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杜绝党员判刑前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进监狱服刑等现象,同时实现纪律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地体现出来。山西省委副书记黄晓薇介绍,山西省委政法委将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法、检、公、司各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紧密对接省监委出台的“4个一”制度体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见”为统领,法、检、公、司“衔接办法”为主体,共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

3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4月14日20时许,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尽管是省监委“第一案”,但由于配套制度的指引,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监委12项调查措施均依照程序有效使用,案件审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积极坚定、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

全面完成组建是第一步。试点地区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实行合署办公。随着3月30日太原市监察委主任选举产生,山西省市县各级监察委全部成立。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没有发生一例负面事件。

第二步是调整内设机构。试点地区坚持内涵发展,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配置,对原有人员和转隶人员统筹安排,做到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在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省市两级实现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最后一步是完善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实践。试点地区抓住组建、融合、衔接等关键环节,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充分运用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反腐败职能作用发挥更加有效,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对中国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权力制约体制的新探索。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这与西方“三权分立”下的监察制度完全不同。“我们必须坚定‘四个自信’,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道路。”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来源:人民日报,记者:姜洁。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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