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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已被提出并详解

发布时间:2017-11-0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点击:

 

 

来源:南方都市报

采写/整理:南都记者 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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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的第五天,中办发文宣布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十九大报告中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再次作出动员与部署,除明确试点在全国推开,还提到要“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为什么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来监察委将有哪些权力?最近出版发行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简称《学习辅导百问》)作出详解,首次提到“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

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学习辅导百问》称这项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

据介绍,目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反腐败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也缺乏有效监督制约。

监察体制改革中,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改革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此前,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透露,北京已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比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使每个监察对象行使的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推进反腐斗争法治化的重要探索

《学习辅导百问》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重要探索。

伴随改革,将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实质上,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立法将明确监察委具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以此解决长期困扰中国的法治难题,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据了解,“两规”制度作为过去反腐工作的最重要手段,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因其是党内规章制度作出的规定又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此前法学界曾一再呼吁对其进行改造,让反腐工作走向法治化。

监察委无权直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南都记者注意到,《学习辅导百问》还详解对监察权的严格限制,提出要“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这也是官方层面首次公开使用此提法。

据介绍,在国家监察法中,将对监察权行使的方式方法、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等作出严格限制,可以使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在此方面,改革试点地区也有迹可循。公开报道显示,浙江杭州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将“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山西省还就留置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出规范。

《学习辅导百问》还透露国家监察法将明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据介绍,经监察委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有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作为不起诉决定等权力。这也意味着,在办案流程上,检察机关将对监察委起到监督、制衡作用。

针对颇受外界关注的技侦手段,《学习辅导百问》首次透露:立法将明确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手段、限制出境等调查措施,需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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