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招聘人之后,就会让劳务派遣公司与这位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然后这些企业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员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的缴纳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该员工的考勤管理、核算工资等都是这些企业而非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这些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原因就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同时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
何为劳务派遣?
这里有三个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公司)。劳务派遣的意思就是用工单位现在缺人,用人单位恰好有用工单位所需求岗位的员工,于是,用人单位将该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
派遣之前,需要做的事情包括: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资是按月支付;
2.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需要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有法律要求;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取得行政许可(派遣需要有资格);
可以进行派遣用工的前提条件:
1.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2.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派遣之后,各方要履行的义务:
1. 用工单位要做到同工同酬;
2. 用人单位需要在用工所在地缴纳社保;
很多公司以为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一个《劳务派遣协议》就行,其实如果忽视上述派遣前后要做的事情,以及没有达到派遣条件的,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会认定为实际用工,从而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赵某在某金属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入职3个月,某金属公司仍未与赵某签署劳动合同,某金属公司给赵某实行的是计时工资。
某金属公司与A劳务派遣公司、B劳务派遣公司、C劳务派遣公司、D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四份《劳务派遣协议》。
入职三个月之后,赵某的工资及由A劳务派遣公司,但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再过四个月,赵某的工资及社保又有B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过了两年多,才与C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由C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
后,某金属公司让C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赵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某金属公司的劳动关系,其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以及各种加班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只是赔偿金,加班费等金额稍微有些调整。
通过这个案子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认定是劳务派遣关系,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务派遣这件事赵某并不知道(即违背了告知义务)
2.没有满足劳务派遣的前提条件。
其实除去上述两点,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按月支付工资,而这个案子是按时支付工资。
(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10625号)
可见,形成构成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是非常严苛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并不鼓励劳务派遣,所以能够形成劳动关系的优先形成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也不要自欺欺人,以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就可以逃避掉自己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同样,作为劳动者,在面试之前都需要问清楚自己到底与谁签署劳动合同,如果不是与要用人的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要了解清楚工作环境,是否同工同酬,同时要求按照在工作地缴纳社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