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两户安置280平方房屋判决重新安置
重新两户安置380平方房屋一户再次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霞、刘某阳姐弟系巩义市XX街道办XX村第三组村民。1992年4月15日,巩义市土地管理局给原告父母及原告姐弟其一家四口颁发了巩集建(1992)字第024656号宅基证。户主是原告父亲。同住人:原告父母及原告刘某霞、刘某阳姐弟。1999年刘某霞招了上门女婿蔡某。2000年母亲病故。2003年2月23日,刘某霞、蔡某夫妻生育一子蔡某某。2005年刘某霞一家三口与刘某阳父子分户单过,2017年父亲病故。刘某霞一家三口与弟弟刘某阳一家三口都是大黄冶村独立户口,两家分户已有18年。原告家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半亩,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刘某霞、刘某阳各占用和继承一半宅基,各建和继承一半房屋。2020年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和第三人XX村,将原告姐弟两家的房屋强拆,将两家的宅基地强占,引起原告姐弟两户六口人共同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1月2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5月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安置问题作出处理,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95428元,赔偿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失28100元。 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原告于 2021年10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将房屋损失295428元和房屋内财产损失28100元、逾期付款利息通过法院执行庭向原告赔偿支付完毕。2021年11月9日,被告给原告送达了《关于刘某阳、刘某霞等人的安置待遇的决定》,以65280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的安置房、10平方共建、30平方商业房的安置待遇。2022年,原告两户对被告安置待遇不服又提起诉讼,2022年7月1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安置问题重新做出处理。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原告于 2023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 3月23 日,被告和刘某阳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刘某阳一户三口安置 240平方安置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但被告没有给刘某霞一户三口人进行任何安置。2023年3月 24 日,原告通过法院执行庭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刘某阳、刘某霞等人安置待遇的决定》,给原告两户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以68000元价格购置100平方米安置房屋。刘某阳一户享受了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10平方共建、30平方商业房的村民拆迁正常安置待遇,但给刘某霞一家三口以68000元的价格购置100平方米安置房,且没有10平方共建、30平方商业房。刘某霞一家三口不服歧视性安置待遇,继续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实习律师郭春晓代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两诉】
2020年7月6日,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张水山一级律师代理原告,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和强拆赔偿之诉。
强拆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三被告对原告位于XX村住宅的强行拆除行为违法。
强拆赔偿安置诉讼请求:由三被告对强行拆除原告住宅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和补偿,除依法补偿48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80平方米商业用房、补偿拆迁安置过渡费、搬家费等拆迁安置费用315560万元外,赔偿强拆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27840元。郑州中院网上直播开庭后,认为该案的强拆行为系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所为,随裁定将两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强拆判决】
强拆行为违法判决:2021年1月2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181行初第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强拆赔偿安置判决:2021年5月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行赔初第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的安置问题作出处理;二、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房屋损失295428元。三、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屋内财产损失28100元。
【二审裁定】
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提起上诉,2021年6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豫01行赔终第3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书责令被上诉人在重新处理上诉人的安置补偿问题时,应考虑上诉人已经分为两户的实际情况,合理保障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利。判决维持原判让被告对原告刘某霞、刘某阳两家六口人的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安置之诉】
第一次安置方案:2021年11月,被告作出《关于刘某阳、刘某霞等人安置待遇的决定》,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房。原告对此安置不服,2021年12 月1日,原告两家六人再次提起安置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让原告两户分别享受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拆迁安置待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安置协议: 2022年 3月23 日,被告给刘某阳一户三口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刘某阳一户三口安置 240平方安置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用房,并于2022年5 月18 日,给刘某阳先行交付了一套88.65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告没有和刘某霞一户三口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给刘某霞一户进行任何安置。
【法院判决】
2022年7月1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181行赔初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六口人的安置问题重新做出处理。被告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原告于 2023年1月17日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次安置方案:2023年3月 24 日,原告通过法院执行庭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刘某阳、刘某霞等人安置待遇的决定》,给予的安置为:刘某阳、刘某霞两户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以68000元价格购置100平方米安置房屋。
【再次诉讼】
1、2023年4 月20日,刘某霞一户三口不服被告作出的《关于刘某阳、刘某霞等人安置待遇的决定》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安置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巩义市XX街道办事处让原告刘某霞一户三口人享受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村民拆迁安置待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1 、刘某霞、刘某阳两户是经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两户。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自然资源部解答认定原则:“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刘某阳、刘某霞两户六口人是2005年已经分为独立的两户,有两个独立的户口本,两户在1992年4月15日,就取得了巩义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巩集建(1992)字第024656号宅基证。40年前就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被告是把原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强拆,把原告合法宅基地强占的。
2、刘某阳、刘某霞两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与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相当,两户宅基地实际用地面积依法应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刘某阳、刘某霞两户属于两户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相当于)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依法应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本案因被告对第三人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而不再予以确权登记,若正常确权登记,应该给刘某阳、刘某霞两户每户分别登记用地面积2分半、建筑面积分别登记300多平方米。
第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79年,原告和其父母在原宅基上多挖了几孔窑,打了几个拐窑,在二层挖了天窑,宅基使用面积扩大了2分多。刘某阳、刘某霞两户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开始时间是1982年之前。应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给原告两户予以确权登记。
3、刘某霞一户宅基地和房屋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应依法享受同等的拆迁安置待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刘某霞是宅基地原共同使用权人,又是宅基地原共同使用权人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刘某霞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对其宅基拆迁,应该依法予以安置,宅基被强拆,其要求参照拆迁安置待遇给予赔偿安置是合法合理的。
【办案小结】
本案强拆被判违法及强拆被判决的赔偿数额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核心是给刘某霞一户三口如何安置的问题。被告第一次的安置方案是:以65280元的价格购置240平方米安置住房、10平方米共建房和30平方米商业用房,给原告姐弟两户六口人按一户安置。原告两户当然不会同意,只有提起安置诉讼。被告仅给刘某阳一户签订安置协议,让该一户享受正常安置待遇,而对刘某霞一户没有给予安置。被告第二次安置方案实际上是对刘某霞一户3口只给予以68000元而购置100平方米安置房的安置待遇。原告刘某霞一家三口被强拆前原来使用的宅基面积2分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现在却仅给予100平方米安置房,却还高于安置价的一倍多,被告第二次安置方案对于刘某霞一家三口来说,该方案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居住条件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基本原则。这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合理,所以刘某霞一家三口又委托我们再次提起安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