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主要与法律实施的权威性不足有密切关联。如果不能建立起真正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将执行权配备在哪一个部门,没有大的差异。
文 | 王岩云
来源 | 王岩云的法律博客
出处:公众号法律博客
审执分离的深层讨论必然涉及到了执行权和执行机构的配置或重新设计问题。笔者认为,执行权留在法院系统为宜。理由有三:
其一,这是由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的。执行权不仅仅是对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的行政性职权,而且在执行的实施中又必然要涉及到对执行工作及相关事务的判断和裁决,后者显然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如将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执行权,从司法机关划出,转由行政部门负责,与司法权专属性的基本理念不合。
其二,这是由改革的成本决定的。改革不能无视代价。执行权的部门归属变革,起码要触及三项成本。一是法律的改革成本,从诉讼法到法院组织法均确立了法院的执行权,并有关于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配备的规定。二是社会的认知成本,执行权在法院是广大民众的普遍认知。三是机构整合和人员调配的成本。无论是哪一项成本,将执行权留在法院都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其三,替代性方案均无明显优势。将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构或公安机关,或者另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并不当然就可以消除目前执行中的诸多弊病。执行难不仅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执行难主要与法律实施的权威性不足有密切关联。如果不能建立起真正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将执行权配备在哪一个部门,没有大的差异。因此,简单地从法院剥离出去,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制度增量不足,徒增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