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司法体制改革中央提出由省级统筹,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了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彰显司法权威,更能有效的削弱地级和县级其他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不仅有象征意义,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
突出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是能有效减少地方其他机关及人员对司法的干预,更有力于依法办案。
三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机关政治地位。
四是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人员办案受到干扰。
司法机关省级统筹后有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一是提升基层和中级司法机关政治地位,在原来的基础上提升半级,更有利于减少受到的干预的可能性。
二是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强化完善省级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内部设立
初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及晋升部门,中级法官检察官遴选部门,高级法官检察官遴选部门等机构,有利于开展工作。
三是按照相关法律,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由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提名,提名要听取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检察官的晋升等等要听取检察长的意见。
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尽量独立预选,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
四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机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要尽量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和财务等的干预。
各级法院内部的人事问题,由本院和法官遴选委员会相关部门协商,提交遴选委员会决定。
绝不许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问题有提名建议权,特别是上级法院不可以往下级法院派院长等领导人员。
基层法院院长出缺,本院没有适当人选时,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从其他法院遴选,但不能从本法院的直属中级法院里遴选,只能从其他同级法院或其他中级法院里遴选。
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时的干预。
各级法院单独设立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不能由上级法院转拨,以保证各法院的财务独立性,也有利于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干预的可能性。
五是晋升任职期限,晋升为基层法院检察院副职,最低期限是五年,正职最低是七年。
非法官检察官被遴选进法院检察院,不能直接担任正职,最低晋升期限是工作满两年,以保证充分熟悉业务。
法官检察官必须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
获得C证的人员,不能担任审判业务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