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做法官之家快两年了,经常会与全国10万同事、法律人分享有关司改的诸多话题,员额制则是诸多话题中的焦点话题。无论是大家的赐稿、朋友圈的留言、法官社区的讨论还是法官群里的交流都离不开员额制这个焦点话题。有人对员额垂涎三尺,有人却嗤之以鼻;有人又爱又怕,有人却欲罢不能,各种心态、现象皆有之。到底大家对员额是个什么心态?面对员额制改革如何作出选择?一切皆无答案,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今天又收到关于员额话题的赐稿,借此设计一个关于员额的问卷调查,让大家给自己揭晓谜底!
希望以上数据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余贵法(笔名)法官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员额”缘何如此诱人?
前段时间微信上热传的一篇文章,又把“员额制”这个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员额”,似乎如唐僧肉一般,人人垂涎,都想咬一口。但笔者却很奇怪:“员额”到底有什么好?值得大家如此热衷?
“员额”就如一个结晶核心,甘甜苦辣附着其上,才构成了它的味道。具体而言,一个“员额”,就是一个小小系统,它要求进入者,“精于办案,专于办案,独立办案,享受待遇”。“精于办案”,要求进入者必须拥有过硬的司法能力,能办好案;“专于办案”,要求进入者不可心猿意马,要把能力用于司法,多办案;“独立办案”、“享受待遇”,则主要是一种尊荣与回报,一个累个半死的法律精英,被人夸赞两句,多收个三五斗,也算是应该的吧。
由此可见,员额制,其实乃是一个内部自洽的小结晶,里面的酸甜苦辣,相伴而生,融为一体,并非是那么香甜可口。
那么,为什么,大家现在却都对之垂涎三尺呢?
因为法院内部上下之间的猜疑;因为大家在内心都笃定地确信:这块结晶会被人为分解成:苦辣与甘甜。
作为办案主力的普通法官的想法:“精于办案”、“专于办案”,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即使我们没进入员额,也会落到我们身上的。领导干部是肯定不会成为办案主力的,而我们,就算身为法官助理,案子还是由我们来办,哪怕满心埋怨,但你真敢不办完?不办好?因此,哪怕不入额,不享受“独立办案”的权力与相对优厚的待遇,但我们身上的负担,却是一项不会少的。既然如此,干吗不竭尽全力争取入额呢?最起码也能搭配点甜味尝尝嘛。
故而,可以说,正是因为对改革实践预期的悲观,导致了普通法官对“员额”的热衷:不入,甜头没,苦照吃;入了,苦照吃,搭点甜。这是一种背水一战的无奈。
不要小看这点甜头,对于一个工资三四千的年轻人,一个月多个千、八百的,也可以为生活带来相当的提升。君不见多少官场中人仅仅为个副科就使尽浑身解数,上演宫斗片无数。更何况对于法官而言,入额更是一种职业发展上的巨大成就与荣耀。
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普通法官会对这次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如此敏感。因为,领导“经考核”后即可入额,入额后办案数又要因地制宜,且仍然保有案件审判权,这一切似乎都印证了普通法官的悲观预期:“员额”被分解了。他们不须“精于办案”,即可入额,入额后,也不必“专于办案”,但是,与之相应的权力和待遇,却仍要享受。
而“甘甜”既然都已被取走了,留下的自然纯是苦辣了,而普通法官如果入不了额,必然就要全咽下去,但这味道实在太刺口烧舌了。于是,对“员额”的渴求被进一步激化了。
就这样,本来五味杂陈的“员额”,竟变得如此诱人,成为争夺的焦点、矛盾的中心。
有没有解决办法?有。
在哪里?在讲话精神里。
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今年4月份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题座谈会”上,曾指出:“对领导干部进入员额要有严格规定。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我们做思想工作也就没底气。领导干部要进入员额的,必须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有的地方在试点中提出,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不能与一线法官、检察官争员额,这有道理,领导干部应当有这样的觉悟境界。”
“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这就使得“员额”在入口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它将只按照办案能力来筛选申请者,使得“精于办案”者进入,确保法官能办好案。
“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而不能“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这就使得“员额”物有所值,每个拥有“员额”者,必须多办案,确保制度能持续不断地生产出足够的优质司法产品。
一言以蔽之,要想尝“员额”的甘甜,那么,它的苦辣,你也一点不能落下,“员额”作为一个统一体,谁也不可对之进行分解。而只要能做到这两点,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法官,谁进入“员额”,都是理所应当的,大家也只能心服口服。
不仅如此,这也将使得作为司改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员额制”,真正恢复它的本来面目、应有作用:它将不再是一块唐僧肉,而将成为一块试金石,在申请进入之前,在享受待遇之前,每个人都要自忖自问:我是否有这个能力?我愿否承担这个压力?
而这样的“员额”,酸甜苦辣具有,也许不再那么“可口”、“诱人“,但却能够让法院内部重建互信、让司法质效大幅提升、让司改实现公平公正,而这才真正是法官之幸、法院之幸、司改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