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启动,鉴定人出庭次数将大大增加。环境资源类案件因涉及专门性问题较多,且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知识复杂,公诉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难度较大,保证鉴定人出庭时的公诉效果存在一定困难。笔者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特殊性,分析该类案件鉴定人出庭时,公诉人为保证指控效果而应实施的工作策略。
全面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是一种科学的证据调查方法,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受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设备条件的制约。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果存在问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将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公诉人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围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的十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该鉴定意见的论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理,论据和结论之间是否矛盾,疑点能否得到合理排除。如果鉴定意见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则不具有可采性,应当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环境资源类案件所涉鉴定机构一般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但全国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均没有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所有鉴定人员均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故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鉴定主体的确认应有别于一般的鉴定资质认定,并需要进行说明。如江苏省泰兴市“12·19”特大环境污染案的鉴定机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名录中,以及江苏省高级法院名录中,即表明其具有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由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聘请,有聘书可证实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充分与辩护人沟通。由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专业性,了解辩方的观点极为重要。公诉人应善于运用庭前会议展示证据的平台,及时掌握辩护方收集到的卷外证据,了解辩方对鉴定意见可能提出的不同意见,及时有效地判断鉴定人出庭可能涉及的焦点,并提前做好准备。公诉人在沟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听取辩方观点并进行审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请鉴定人协助解释、分析。如果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则将解释的方法、依据的重点作为庭审答辩提纲;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缺陷,公诉人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所在检察院决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充分与鉴定人沟通。由于环境污染类的鉴定往往涉及环保、化学、物理等方面的知识,公诉人应在平时有意识地加强学习。同时,主动向鉴定人咨询,对鉴定意见的方法、技术标准、依据进行全面了解。公诉人在制作出庭询问鉴定人的提纲时,设计的提问应当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既注重专业性又兼顾通俗性。针对鉴定人的思维与语言表达方式,适时调整询问提纲,并尽量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让鉴定人了解公诉人的询问方式和思路。鉴定意见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往往让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难以弄明白。公诉人可通过模拟庭审,让鉴定人将专业性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听者更易清楚鉴定意见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
庭审中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出现更多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对于公诉人而言,应当做好更为充分的准备,迎接庭审中的对抗。从询问内容上看,公诉人应尽可能按照预先设计的提纲询问鉴定人,以确保鉴定人顺利回答。如果庭审中出现突发状况,某些问题需要鉴定人回答,公诉人可根据庭审前所掌握的鉴定人的专业修养、临场反应力等,判断是否临时增加询问内容。从询问语言上看,公诉人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鉴定人发问,这样有利于法官、旁听人员理解相关问题。对于鉴定人出现的紧张情绪,及时用抚慰性语言帮助其缓解。此外,需积极应对辩护方的询问。鉴定人如遇到辩护人提出的诱导性发问或者无关联性发问,公诉人应及时提醒合议庭注意,以防止干扰性问题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如辩方申请非出具鉴定意见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应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展开询问。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