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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改革,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 罪刑法定    点击:

转自:罪刑法定(Junlinlaw)

作者:杨兴培(华政刑法学教授,博导)

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15期

 

 


内容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也许这类案件本身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但只要断案者基于自己独立的价值立场,秉持宽厚适中和进行独立的不受他人影响的自我判断,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行为情节,细致入微的分析说理,其判决结果就应该受到尊重。


 

日前,一篇关于广东惠州“许霆案”的刑事判决书在网上一传出,立即得到社会多方面如潮的好评和莫大的赞许,甚至有人将它描绘为“一篇伟大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所涉及到的案情十分简单,被告人于某利用银行ATM机发生的操作系统故障,明知存款以后新增的存款数额已被确认,存款余额已经增加,但所存钱款却被ATM机如数退回。于是,产生了连续恶意存款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念头,并以此方法一共非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尽管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与几年前本案的母本——真正的“许霆案”相比,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结果并不为重,尽管这一判决的结论,即使依据相同的事实,但当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由于对法律的解读和理解不同和所持的法理根据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是,惠州“许霆案”的判决不仅结论明确肯定,更在于说理充分,条缕清晰,分析入微,而且还体现了非常浓厚的人情味,使得原本人们看惯、听惯,对习以为常的冰冷如雪的刑事法律和由此产生的刑事判决书也感觉到已有了丝丝温情暖意的产生。

 

就这一判决的表现形式和说明的内容而言,在当前刑事判决书依然是千人一面、千部一腔、千篇一词的情形下,可谓是让人眼睛一亮。而且随着司法改革的兴起和深入,可以想象,这样的判决书会成为一种新时代刑事判决书进行形式改革和内容提升的一个标杆性范本。

 

刑事判决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判决书在中国古代也称之为判词,是古代社会为解决两造纠纷、平息你争我斗、了断是非矛盾、实现定分止争的一种法律裁判文书。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判词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人类自从走出丛林、走出伊甸园结成社会关系以后,就伴随着各种矛盾纷争、利益纠葛和怨恨仇杀等人间纠结一路走来。面对种种人间是非,诉至国家专门机关请求加以了断,也是人类社会一步步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

 

于是,就有了一份又一份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各种各样判决书,其中刑事判决书格外受人注目。这是因为一份刑事判决书不仅仅是代表判决结果合法化、正当化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份如何针对当事人(包括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释法书、说理书和裁定书,又是一份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性、审判行为的严肃性和判决结果强制性的命令状。而且更在于它直接涉及社会成员的生杀予夺,轻则涉及人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重则甚至涉及剥夺人的生命权利。今天虽然时代不同了,但小到民间纠纷,大到杀人越货,依然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居中审理,判案定谳。

 

因此,即使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判决内容,如何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服膺既有的案判谳定,如何让每一份刑事判决书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制作好每一份刑事判决书就成了今天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是否以法以理服人的一个主要载体,也是今天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不可否认,由于今天刑事司法实践中实用主义的国情使然和各种机械的套路格式、各种僵化的规格规定和各种硬性的命令规范,使得许多刑事判决书在形式上多有雷同,满篇充斥套语;在内容上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清单占据着判决书的很大空间,一些事实的重复描写反复出现,以致让人感到拖沓乏味;很多刑事判决书的表现形式僵化,以致常有人戏谑:现在的刑事判决书有的只要改变一下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即可通用于某一类的犯罪。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速使人无法停下来作一些休整;当下司法实践中案积如山、杂事如麻,也使得当代断案者累得简直喘不过气来,使人无法静下来作一些深思。而已有的训练方式单一,在内容描述上简单地要求存同去异,一些固定的统一格式的约束作用,也在这里起着消极的作用。但同样不否否认的是:一些断案者自身的人文底蕴积累不足、自身独立意识的缺位,甚至一些断案者理论功底的不足、说理耐性的缺失,使得一些断案者在制作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常常很难做到精益求精,使之成为一篇篇为人称颂的佳篇良作。

 

比如,前一阵为整个社会所关注的李昌奎奸杀少女、残害幼童案、药家鑫案、林森浩投毒杀人案等一些特大要案重案,虽然犯罪事实描写叙述比较到位,但是其判决词也只是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通俗语言来描述,真可谓对严重犯罪的判词其用语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简单套路。

 

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其审判结果会是相同的。但由于断案者对法律解读程度的深浅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差异,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取材轻重不一,个人的历史人文底蕴积累有别,思维表达的个人修养致异,这些内容都能真实地反映着断案者在下判过程中的多侧面活动表现,而这种反映又必然让不同的刑事判决书会有不同的载体出现而显得丰富多彩。而现在这些本来多元的不同表现形式却被一个简单的、统一的模式全部掩盖了。

 

其实,当我们认真回顾中国古代优秀判词的发展历史,通过盘点、总结和品鉴,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优秀的判词作品不但兼有英美法系据律论理之情感任由阐发,又有大陆法系据典引条之规范操作技巧,在情感内容上体现出劝人为善、匡扶正义、判决公允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能做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并且在制作过程中往往写得文笔精练,剖析入微。

 

因此,中国古代判词中具有法学的规范评价与文学的说理劝人的双重价值。这是由于中国古代的官吏本身集行政、司法于一体的产物,而且各级官吏大多通过科举制度进行选拔而任职的,科举制度与儒家文化紧紧捆绑在一起,因此,大多数文官都是以饱学之士的儒生身份出现在官场舞台上的,从而使得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儒家化人文环境之中的时代里,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盛世局面,一份好的判词也是作为一件珍贵的文学作品流传后世被人欣赏的。正像英美法系中,一份好的判决书所阐述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理论同样可以成为一个经典被人欣赏和尊重,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法律原则的渊源。尽管有人指出:“对于法律家来说,这种艺术欣赏能力并不非常重要,最重要的还是判断力和权衡的能力。”但这种“摈弃官式语言之呆板,圆滑而以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述自己独特见解,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含深刻法力,兼容极高艺术性之判决不断奉献于世人面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的法律判决之美而倾心研读关注”。

刑事判决书需要针对当事人释法说理

 

今天的时代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一份刑事判决书依然代表了国家法律意志的体现,同样也需要针对当事人(包括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它既要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性、审判行为的严肃性和判决结果的强制性,也需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加以认可和接受。也许我们今天还不能一下子完全去除“主文—事实—理由”三段式的老套路,但路径依赖的文化传承不但使我们无法彻底摒弃昨天的文化遗产,而且随着新时代对审判断案者不断提高的要求来说,由此促使今天的断案者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底蕴,丰富自己的处世经验,增加多元的实践经验,不断写就一些既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评述当事双方的不同意见、又能对法律法理进行入木三分的阐释,对判罚结果做到一锤定音又充满说理的刑事判决书也是势所必然的事了。所以,当我们回过头来细细品味惠州“许霆案”的刑事判决书,就会发现其中有了许多促成刑事判决书需要发生变革的积极元素。

 

几年前,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学者们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对其中的诸多内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然而,就像这样一个极有争议的案例,其刑事判决书却是用寥寥数语就打发了。此次,惠州“许霆案”一改常态,真可谓是一个好的开端,洗去了广州许霆案诸多不足的蒙尘。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也许这类案件本身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但只要断案者基于自己独立的价值立场,秉持宽厚适中和进行独立的不受他人影响的自我判断,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行为情节,细致入微的分析说理,其判决结果就应该受到尊重。

 

通过深入浅出、释法说理的一篇刑事判决书,把法官们如何判案定谳的思想过程和客观表现一一记录下来,把法官们对案件的下判根据特别是判罚结果的理由说出来、说清楚,使他人即使不一定完全同意你的观点和结论,但也会赞叹和赞服你的判决结果。正像这份刑事判决书最后说到的:“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正所谓壮载!善哉!美哉!

 

[跑跑感悟]:司法实践中造就刑事判决书千篇一律的原因有很多,如基层法院确实很忙,一年积攒的案件成百上千;许多判决书其实都是由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完成,他们毕竟任职不久,能力也有待打磨;另外,某些案件也确实非常复杂,法官都没弄清楚,又怎么能写清楚。但是,不管怎么说,我国目前的刑事判决书现状的改变是必需的。一方面,你刑事判决书写的不清不楚,律师上诉都不知道该如何说理;另一方面,法院审判案件只有说理清楚,才能使控辩双方都能信服。刑事审判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自由,你就是要杀了他,好歹也要让他死个明白不是?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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