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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上升为国家核心权力之一,简析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人半弓    点击:

 

法学理论 2016-06-24

 

【编者题外按:这次司法改革主要目的是去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去行政化也就是审理判决合一,关键不在于法院内设机构如何设置,而在于审判运行机制在判决做出并正式公布前,包括院长、政治部、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监督机构等在内的任何人及机构都不可以过问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法院外的人那就更是绝对不行了),只可以在判决正式公布后才能开始审核监督等工作,否则去行政化很难实现,如果允许偶尔参与,长此以往,去行政化就会慢慢成为空谈;如果合议庭认为审理不了,可以上交案件给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自动解散,由审委会亲自审理或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合议庭需要法律建议,可以把隐去原被告、证人、证据等可能透露相关人员信息的内容后的案情提交审委会最好是法官委员会等给出法律建议,是否采纳或采纳部分由合议庭全权决定。

去地方化,也就是避免司法成为地方的工具,这就要司法机关完全脱离地方序列,就像军队一样,人财物、考核奖惩、任免升迁等脱离地方党委人大;当然,法院很多工作离不开地方配合,这就需要建立司法权力机制,司法活动依法应该配合而不配合的就要依法处理追责,另外可以强化法警及建立专门司法武装警察部队,司法武警人事关系不属于司法机关,归国家武警部队司令部直接管理,可以按省设置总队,大部分平时在各司法机关驻扎,不定期轮换,司法机关需要时临时向省级总队申请调派,执行完任务后再回去候调。

我国司法改革现在确定省级统筹,去地方化就需要相应变更一下;另外,去行政化有学者建议给司法机关领导改变一下称呼,如院长改称首席法官,不设庭长等。】

司法改革的阻力位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感谢授权发布)

虽然争议颇大,但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已经开始在全国各级法院铺开。现行制度环境下,任何能够进入实施阶段的改革方案都至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表述上的正统性;二是功能上的现代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借鉴西方成型制度的同时,不会直接产生解释上的悖论,从而获得符合政治要求且具有实践意义的正当性。

司法改革措施之所以能在全国推开,除了政治进路上的压力因素之外,也是因为满足了上述两个特征。无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还是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等等,表面上都不触及政治边界,反而具有权力向上集中、强化权力约束的忠诚效果。但在实际功效上,这些措施显然旨在促进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因而都属于推进司法独立的功能性改革措施,只不过在表述方式上更倾向于技术化处理和偏好借用政治语言而已。这样的改革如果做得好,似乎可以探索出一条非显性的司法独立之路;如果没做好,将会是上下失守的自虐活动。相比之下,象审判信息公开、执行威慑机制等纯技术性司法机制更适合于做为率先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改革措施。问题在于凡是过于技术性的东西,政治宣示的效果都不充分,而当前的司法改革是政治优先于技术的一次改革。

对于正统性的恪守,以及政治优先原则的确立,相当于早早地为司法改革设置了顶部,必然会削弱改革预期所造就的张力,抑制改革过程中能动性或者叫做“积极性”的发挥,从而使很多理智的参与者因为找到了高点而早早离场,另谋生路,而恰恰又是这一部分提前离场者的理智和能力在支撑着司法的健康与活力。如此一来,改革就成了仅仅剥夺既得利益,却无法描绘未来和铸就希望的残酷现实,使很多置身其中的人黯然神伤,改革的最终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任何所谓顶部的东西,都只是一时的,一旦阻力位被突破,新的上升空间就能迅速打开,所以,只要能够保持好的趋势,真正的顶部并不存在,存在的永远都只是一种预期。同样,任何一次成功的改革,必然是那些能够带给人们美好预期的,能够激发向上的斗志和赋予无限想象空间的,真正引领未来的改革。这样的改革首先要打破既定的框架,一举突破固化很久、已经被假设成顶部的那些阻力点。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的根本仍然在于顶部突破,在于如何打开上层空间,如何将司法权从一种附属的国家权力上升为国家核心权力之一,如何在党国一体的背境下重新界定司法权的位置。具体而言就是能否将司法权提升至高于或等于纪委的地位,或者干脆将司法权彻底释放给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技术化的手段建立司法相对独立的机制。相信这样的改革必能树起社会对于司法的美好预期,必能激发司法人员的内心希望和无限活力,也必能重塑法治秩序和人民的信仰。(文:人半弓)

 

 

       

【附】司法工具主义之泛滥与司法自虐

司法工具主义之内涵,无需赘言。值得赘言的是:当前的司法具有空前绝后、特立独行的特点,那就是:“半截性”。

“半截性”意指:司法对权力机关而言,工具色彩十分突出,时常不敢有半点造次,唯唯诺诺、依令而行,干尽了司法本职内外的各种好坏事,活脱脱一个合手的工具,全无司法的体面。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居高临下,自由裁量,程式威严,十分中立的样子,看起来已经颇为司法了。只是走近了观察却又发现骨子里渗透着极权主义和管制主义的各种气质。

所以,当今的司法是个十分奇怪的东西,治理层十分期盼司法能够扮演好维护写满大街小巷的核心价值观的给力角色,实际上在治世安民的过程中却又将司法的“刀把子”功能用到了极致,似乎完全顾不上甄别“刀具”与“价值”之间其实有着诸多无法调和的区别。司法因此也就成了乍冷乍热、忽明忽暗的变色龙,自己不知所以,别人捉摸不透。

寻常人对司法之期待原本极高,因为至少在政治和社会语境中它是一个向人大负责、担纲维护社会正义的角色,在百姓生活中也确实承担着以一纸判决生杀予夺、定分止争的职能。但在批判现实主义的法治实例讲多了之后,公众逐渐也明白了司法原本主要是一种工具,任人随时都可以利用的工具。所以,最近几年,司法领域最为见怪不怪的现象是:滥用诉权、虚假诉讼之类的事例多了起来。许多人通过诉讼转移了财产,或者规避了原本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多少夫妻为了房子、孩子到法院去办假离婚,前几天甚至有人为了绕开外汇管理,造了一个假官司,顺利地将外汇转到了国外。

司法自以为至少在当事人面前装足了居中裁判的样子,其实只是当事人在司法面前装足了当事人的样子而已。这也是一种上行下效吗?

司法工具主义泛滥到这种地步,谁都看不下去了。司法改革大概就是治理层关于工具改进的意愿,司法自身从工具上升为主体的意愿,社会呼吁从工具利用走向制度治理的意愿等,交织在一起的产物。问题是三股力量的想法各不相同,所以,司改的头绪一时半刻谁也理不清。

除了司改外,近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哪里有问题都先归结于法律不完备,于是,法律越订越多,多而且细,司法解释更是细致得无以复加,恨不得把社会上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涵盖进去,把当事人可能实施的所有不轨行为都约束起来,还常常能看到将行政处罚机制直接用于司法的各形各色的司法解释。这些做法体现出了司法的自我救赎和不懈努力,但却于事无补。

工具就是工具,再先进也没人会去尊重它。况且司法毕竟是滞后裁判的行为及过程,立法者和司法者再努力也只能想象未来,而无法设定未来。靠司法拗不过内心深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那点家国思想和投机意识。

最终,许多看起来旨在兴利除弊和力争上游的举措都成了一种自虐,司法的自虐!(文:人半弓)

      

【完】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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