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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行”总能凌驾于“内行”:中国的权力话语中司法与官法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法律读库经授权转载本文,略有删节。

 

许多人心目中,高俅是小丑式人物,而韩世忠、张居正却是功业崇高的大英雄或大政治家和道德教育家。但在权势操纵司法的历史上,他们却曾扮演同样的角色。

 

《水浒》与明代传奇剧《宝剑记》等所述“高俅诬陷林冲”故事,是几百年来中国百姓最熟知的经典案例。这类案例鲜明体现着“王法”制度下权力与司法的关系、司法过程的诸多具体程序,甚至案件描写中的许多法律制度细节都是从现实生活而来,所以,它们是后人了解中国法律史的真实而生动教材。

 

 

 

权力操纵司法与林冲的悲剧

 

 

 

《水浒》中的“林冲案”故事是:

 

北宋徽宗年间,出身泼皮破落户、靠钻营权门而发迹的高俅位居太尉之尊、执掌军权;其养子高衙内仗势横行、欺男霸女。高衙内偶遇容貌动人的林冲妻子后心生歹念,欲据为己有。于是他通过高俅胁迫林冲的好友陆虞候等人设局欲玷污林妻;计策失败后再设圈套,诬陷林冲手执利刃擅闯军机重地,意在行刺太尉。随即:(高俅)喝叫左右:“(将林冲)解去开封府,分付腾府尹好生推问,勘理明白处决!”(《水浒传》第七回)

 

高俅如此气焰之下,开封府审理此案的过程就最能说明法律与权门的关系。《水浒》写林冲被押到开封府之后,当庭揭穿高俅设计陷害的阴谋,并申明高衙内两次谋骗自己妻子的行径“皆有人证”。

 

法官腾府尹明知这是实情,但怯于高俅威势,对林冲提出的证据装聋作哑;其间虽有“当案孔目”(衙门中掌管诉讼的高级吏员)孙定心存正直、意欲周全林冲,但腾府尹依然说:“(林冲)做下这般罪,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问他“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怎周全得他?”

 

高俅在开封府庭审之前就已对林冲“批仰定罪”,这说明法庭上的一切表演都不过是对权门意欲的认证备案而已。所以有接下来一段对话:孙定道:“这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府尹道:“胡说!”孙定道:“谁不知高太尉当权倚势豪强?更兼他府里无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触犯,便发来开封府,要杀便杀,要剐便剐,却不是他家官府!”

 

府尹道:“据你说时,林冲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断遣?”孙定道:“看林冲口词,是个无罪的人。只是没拿那两个承局处。如今着他招认做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

 

当代一位法学家曾说这段话是让我们看透黑幕的关键。因为孙孔目一语道破法庭从来不能主张社会正义,而只是“高太尉家的”私刑之所。

 

身为开封府最高长官的腾府尹听了这个断语脸面难堪,于是斥责孙孔目“胡说”,不想孙孔目更一口气说出高太尉的无数恶行,尤其是所有这些诬陷都因为有司法衙门的共谋而定了铁案。这些话令腾府尹哑口无言。

 

但最后,两人还是只能承认司法衙门是“高太尉家的”这事实,将无辜的林冲定为重罪犯“刺配远恶军州”。

 

 

 

 

 

 

 

从“崔宁案”再看权势如何操纵司法

 

 

 

林冲案的更大意义,在于它展示了“王法”制度下司法的一种常态,即法律趋附权门,甚至如孙孔目所描述的那样,屡屡沦为权势者恃强凌弱、横行不法的工具。因为法律的如此状况是出于根本的制度属性,所以类似“林冲案”的例子就层出不穷。

 

再如宋元话本中《碾玉观音》一篇,写南宋首都临安城里技能超群的玉工崔宁,他供役于咸安郡王、著名将领韩世忠府中;韩府还有一名刺绣手艺出众的卖身婢女秀秀,韩世忠因崔宁雕琢的玉器讨得皇帝欣喜,就当众允诺日后将秀秀配与崔宁为妻。某日韩府失火,混乱中秀秀见财起意,挟一包细软逃出后路遇崔宁,两人潜行至两千多里外的湖南潭州落脚,并开了一处玉器店以为生计。

 

 

 

 

不巧一年后,韩府一名官吏远道至潭州办事,偶遇原以为失踪的崔宁和秀秀,回临安后报告了韩世忠。韩世忠怒不可遏,立时要将二人捉拿归案。

 

话本接下来一大段其势汹汹的描写,最能见出司法机构与权门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郡王(即韩世忠)教干办去吩咐临安府,即时差一个缉捕使臣,带着做公的,备了盘缠,径来湖南潭州府,下了公文,同来寻崔宁和秀秀,却似:“皂雕追紫燕,猛虎啖羊羔。”不两月,捉将两个来,解到府中,即将这两个人押来跪下。(郡王)掣刀在手,睁起杀番人的眼儿,咬得齿剥剥地响。当时吓杀夫人,在屏风背后道:“郡王,这里是帝辇之下,不比边庭上面。若有罪过,只消解去临安府施行,如何胡乱凯得人(“凯人”就是用刀杀人)?”郡王听说,道:耐这两个畜生逃走!今日捉将来,我恼了,如何不凯?既然夫人为来劝,且捉秀秀入府后花园去,把崔宁解去临安府断治!”解这崔宁到临安府,从头供说:“自从当夜遗漏(“遗漏”就是失火),见秀秀养娘从廊下出来,崔宁不得已与他同走。”

 

临安府把文案呈上郡王。郡王便道:“既然恁地,宽了崔宁,且与从轻断治。崔宁不合在逃,罪杖,发还建康府居住。”这里最值得重视的是如下制度法则:“郡王”握有超越和凌压司法的极大权力,比如命令司法衙门(临安府)实施具体法律举措、替代司法衙门直接做出终审判决等等;而临安府对案件的一切处置则都要听候郡王吩咐,庭审结果不仅要报送王府审处,并且对于最后量刑不能有任何独立于权门之外的法律效力。

 

更骇人的是:韩世忠命临安府惩处崔宁之后,将秀秀押至后花园私刑打死,连她年迈的父母也连带受祸而双双毙命。

 

尤其关键的是:上述悲剧为天下皆知至今已有七八百年,如此漫长时间里很少有谁以社会正义为标尺,对案件背后的法律制度提出过一丝半缕的质疑,足见权势者操纵司法和恃强凌弱,这早已是人们习以为常、浑然不觉其非的惯例。

 

 

 

 

权势者能够操纵司法的根源何在

 

 

 

看过上述案例读者会问:中国政治伦理不是从来要求最高统治者仁政爱民、各级官吏执法不畏权势吗(如《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七《刑法部·正直·序》要求执法官:“绝去两端,循用三尺;靡放于宠,罔私于亲;犯逆鳞而不回,蹈危机而弗顾”)?不是有汉代张释之、宋代包拯、明代海瑞等历代守义不屈的“青天”吗?《荀子》中“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等准则不是被历代政治家始终推崇吗?

 

那么为什么所有这些不仅不能实现法律正义,相反却如林冲案、崔宁案层出不穷所揭示的那样,一切制度屏障都越来越无力阻止法律沦为权势者恣意妄为的工具呢?

 

对此问题的回答有两套完全不同的思路,其一就是千百年来国人最熟悉的说法:“从来奸佞覆乾坤”(廖沫沙:《挽邓拓》)。比如详细描写林冲命运的明代戏剧名作《宝剑记》,就是以对高俅狼子野心、欺瞒圣明天子的全力声讨而总结全剧:(林冲白:)这厮欺君误国。(林冲唱:)【滚绣球】你有秦赵高指鹿心,入朝中百官悚畏,仗一人假虎张威。望尘有客趋奸党,借剑无人斩佞贼,一任你狂为>煞尾】权方在手人皆惧,祸到临头悔后迟。南山竹罄难书罪,东海波干臭不遗。万古留传,教人唾骂你!

 

但这些慷慨陈词对更根本的问题却永远无力面对,这就是:

 

为什么我们的制度设置,一次又一次总是能够让那些指鹿为马者得到“权方在手人皆惧”和“一任狂为”的无限威势?

 

其实根据我们已有的分析可知,“假虎张威”之恶法所以越来越肆无忌惮,乃是因为统治权力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的核心“本位”,因而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具有了绝对的威势(详见拙文《为什么“官”有着胜过神明的威势和富贵》,本刊今年第13期)。早如战国法家就已明确:国家的唯一发展方向,只能是天下所有臣民都听命于最高权力者驱使、天下所有事务都服从于王法的管辖(慎到:“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既然“法”只能是权力者手中管制臣民的利器,那么虽然总会有明智的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而尽量顾及法律公正——所以中国制度学经常强调“法为天下之平”,但与此相反的一面却必然越来越具有压倒性力量,这就是“权为私有”、“法为私用”。

 

这个道理的重要性口说无凭,所以再举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为证:张居正早就对法律沦为权势者恃强凌弱的工具及其社会危害有清醒认识,所以隆庆五年他在给会试者的政论范本(《辛未会试程策》)中直言时弊:“今法之所行,常在于卑寡;势之所阻,常在于众强。”

 

为使朱翊钧(后来的万历皇帝)对这类制度痼疾时刻警惕,亲自负责其教育的张居正于第二年启用他精心编撰的《帝鉴图说》作为朱翊钧的启蒙读本,内容都是通过历史教训而对国家兴衰治乱之关键的解说。比如《周武王丹书受戒》一章中,他借望故事告诫朱翊钧:“凡为君者,敬畏胜怠忽,国必兴昌;怠忽胜敬畏,国必灭亡。公义胜私欲,即必顺从;私欲胜公义,事必逆凶。”这个道理,只要在“敬、公”二字上做功夫,可以为子孙万世常守者,不外乎此矣!

 

张居正对“私欲胜公义则国必亡”这道理看得多么明白、对于光明正大政治境界的期望多么殷切!但是当权力膨胀以后,张居正重蹈的依然是其本人曾无数次讨伐的覆辙。例如他为铲除对自己地位的威胁,指使地方官府诬陷“泰州学派”重要思想家何心隐(原名梁汝元)等人“惯习天文”而图谋不轨,并在万历八年(1580年)根据罗织构陷的“十恶不赦”之罪将他们逮捕入狱、酷刑致死(详见《明神宗实录》卷九十五、《万历野获编》卷十八),炮制了剿灭思想学术自由的一个著名冤案假案,并强烈表现出为自己权位不惜动用“非法之法”而草菅民命的极阴暗褊狭心理。

 

 

 

 

只有法治才能阻止权势操纵司法的制度化

 

 

 

许多人心目中,高俅是小丑式人物,而韩世忠、张居正却是功业崇高的大英雄或大政治家和道德教育家。但在权势操纵司法的历史上,他们却曾扮演同样的角色。造成如此雷同的制度路径值得深入反思,而且只有以法治为对照,才能看清无数这类悲剧背后的逻辑死结到底在哪里。

 

因为与王法、官法的“有权就有法”相反,法治遏止权势操纵司法的路径是:必须从源头上限制权力,位势越高的权力,越要首先接受法律制约、越必须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

 

如笔者《〈五人墓碑记〉的法律学意义》介绍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它强调首先要迫使国王不能违法:“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所以法治(Rule of Law)要求:一切权势者和权力机构都必须遵循旨在限制权力的一套制度规则,包括“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正当程序的观念。它意味着对个人的最高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国民)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的充分与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第990页“法治”条)

 

而所有这些目标的具体实现,都依赖于法律和司法机构具备任何王者和权门都不敢藐视、更不能装入私囊的真正权威,所以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总之,中西法律史的对比给人以深刻启发。

 

作者:王毅,来源:经济观察报书评,原文选自: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制度与历史三峡》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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