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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尤其是基层法院院长,应该由法院内部的法官产生,这是

发布时间:2022-04-09      来源: 法语无疆    点击:

 

 

今年以来,从法检两院外部产生院长、检察长不胜枚举,诸如镇党委书记、司法局长、政府办主任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院检察院干警的职业期许。

 

一、审判工作具有亲历性,外部人员担任院长无法胜任

 

法院院长具有双重角色,一是行政管理者,二是司法裁判者。从法院的办案属性来讲,司法裁判者的角色自然优于行政管理者。因为,作为院长,不仅要承担一定的办案任务,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审判管理、审判调度、审判指导、审判监督职责。虽然从外部选任的法院院长具有法律职业经历。但没有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经历,由此,必然导致在审判管理上无从着手。长此以往,对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极为不利。

 

二、法院院长外部选任,可能引发普通干警集体攻讦

 

有观点认为,法院外部选任的院长综合能力较强,特别是外部协调能力,比如基础建设、资金争取、干警待遇等等,的确,相对于专注办案的法官而言,党委政府的干部确实在沟通协调能力上更胜一筹。但是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将专司审判的法官放到院长位置上,其自然而然会适应院长岗位,自然而言会学会统筹协调。如果院长一味从外部调入,则必然会会使基层法院干警产生“鸠占鹊巢”之感,职业上升通道完全堵塞,引发队伍不稳定。

 

为何会从法院外部选任法院院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层法院内部没有符合选任条件的法官。也即基层法院没有符合年龄条件的正科级干部。要么不是正科,要么是正科但已快退休。不少员额法官行政级别仍是科员级,甚至不少副院长行政级别仍是副科级,最终,在选任院长时,只能从外部选任或者上级法院下派。

 

特别是由于员额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相脱钩,而只有行政级别正科级且达到副县任职年限的干警才有可能被选拔为院长。这显然是审判去行政化不彻底的表现。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将员额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完全挂钩。即一级法官行政级别即是正科,四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即是副县,由此,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可顺利进入院长选任的盘子之中。同时,将极大增强普通员额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2.分设法院党组书记与院长,即党组书记可由外部产生,院长必须从法院内部产生。

 

3.提高法院内设科室和基层法庭行政级别。即将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和基层人民法庭的行政级别全部设置为正科级。由此,可解决一批法官干警的正科级待遇。

 

4.提高基层法院副院长的行政级别。即将基层法院副院长的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且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由此,基层法院院长可从副院长中选任。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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