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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强拆,公安拒不处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7-23      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点击: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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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

 

 

【基本案情】

 
 

段先生在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因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面临征收。该棚户区改造具体由武威环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先生将征收决定复议至武威市人民政府。在段先生和征收方商谈补偿事宜之际,2016年5月31日,委托人的房屋及小院被非法强制拆除,致使段先生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在强拆当场,段先生便及时拨打110报警。凉州区公安局接到段先生的报警后,凉州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荣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当日18时许,段先生及其妹妹段女士到荣华派出所书面报案,并提交了书面的查处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荣华派出所民警经调查后,口头告知段先生该房屋被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凉州区拆迁办)拆除,并由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对被拆房屋及财产进行了公证,属于政府行为,请原告段先生与凉州区拆迁办联系、协商解决。为此,段先生表示,在国家废除行政强拆的前提下,凉州区拆迁办非法强拆其房屋已属于破坏财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请公安局予以查处处理。

 

无奈凉州区公安局对段先生的报案申请既未作立案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无奈之下,段先生通过多方打听,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代为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段先生以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州区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查明该房屋被凉州区拆迁办拆除,口头告知了报案人,但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书面告知段先生该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未立案受理也未说明情况,属部分履行,可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是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依法应予纠正并判决履行。故判决凉州区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宣判后,凉州区公安局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分析】

 
 

 

行政不作为,通常理解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应当做出行为却消极无为。在中国近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约占10%,成为继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之后的第三大类型的诉讼案件。行政不作为大量进入诉讼,显示了行政法对促进良好行政的关注,也显示了行政诉讼更多监督行政机关的“怠政”“懒政”。《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多项行政不作为,包括: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决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一般来讲,公民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具备某些条件,以免贻误时机、浪费司法资源。

 

一、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对相应事项具有职责,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比如在本案当中假如段先生向当地环保局申请查处违法事实,那么即使环保局明确予以拒绝答复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具体到本案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凉州区公安局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故,凉州区公安局负有依法受理段先生查处申请的职责。

 

二、当事人提出请求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不作为诉讼还需要当事人事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例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领许可证、救济金,或者面临危难时向公安机关请求解救或者保护。除非法律有特定要求,请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例如在本案中,当事人因房屋被违法强拆,其不仅口头提出查处申请,更在事后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不需要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据此,公安机关知悉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侵害,就应当主动救助。

 

三、行政机关不履行。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可能是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可能是拖延履行,也可能是根本没有给予任何答复。本案便是当事人向公安局申请查出后,公安局未给与任何答复的情形。

 

 
 

【典型意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上20字的要求同时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人民警察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圣运律师

图文编辑|圣运律师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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