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下面的号码存起来,真要急了,就打这些电话!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 群众利益 点击:
次
有句话说得好啊,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还咬人呢!把下面的号码偷偷存起来,真要被逼急了,就打这些电话!
北京国家各部门信访办地址及电话
1、总政治部信访局:红罗厂大街东头(厂桥派出所东边)、厂桥爱民街37号
2、中办、国务院人民接访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 电话:63035987
3、全国人大信访局接访室:永定门西街甲1号 电话:63036661
4、公安部接访室: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坐106路电车到东堂子胡同下) 电话:65251520
5、中央纪委接访室:东城区张自忠府学胡同2号 电话:64014567
6、最高检察院人民接访室: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电话:65124966 总机:65209114
7、最高法院接访室: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 电话:63036424 总机:65290114
8、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信访办: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31号 电话:66022362
9、联合国难民署北京办事处:东城区亮马河桥南(坐106路电车到东北终点站向东3里)
10、人事部 接访室: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电话:84223240
11、国家残联 北京站口福建胡同1号
12、国资委 长春街134号(102路电车西单下车)
13、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邮编:100745
14、中组部 北京市西单北大街110号 邮编:100815
15、公安部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5
16、中央政法委 北京市北池子大街14号 邮编:100814
17、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接访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举报电话)010-64014567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邮政编码]100813
19、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办公地点)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6(临时办公地点)海淀区皂君庙4号邮政编码100081(接访地点)东城区东交民巷10号(公开电话)010-65252000、65292000
20、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接访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 邮政:100005
21、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接访地点)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31号(公开电话)010-66022362 邮政:100815
22、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 邮政:100020(接访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邮政:100035(公开电话)010-66183634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信访办:永定路西街甲一号游泳池8号 人大群众举报信箱: qzxx@npc.gov.cn
24、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信访办是一门二牌,人称“两办”。上访者称为“两办”,“两办”在北京市永定路西街的一条死胡同里,外面挂牌是什么印刷厂,“两办 ”在胡同最里面的尽头。从北京南站(永定门火车站)坐20路游泳池下车,永定路西街甲一号游泳池8号即是,到了那里一看门口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地方上警车、轿车是拦截和阻止上访者的。邮编:100050
25、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最高人民法院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乘车路线:环线地铁或489路前门站、在北京南站乘坐20路公交车前门站下车问交民巷27号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楼,信访在北京南站向左转,大约两个转弯,即到。 邮 编:100745 投诉电话:010-65299844 、010-65290999
管辖范围: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6、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010-65290999 65299844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省级检察机关举报电话号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举报电话:010-65252000 010-65592000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网上举报:http://www.spp.gov.cn/jubao
主要受理反映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举报。 举报电话:010-66099041
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010-68650468、65252000
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电话:010-65252000
邮箱: cyjb@spp.gov.cncyjb@spp.gov.cn
28、公安部公安部办公厅信访室 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邮编:100005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010-65204333
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33456、65212870
29、财政部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举报
举报信箱: jtch2526@sina.com、zych2103@sina.com
中央机关和北京市机关所设信访电话
3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100050 63035987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 100050 63036103
3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信访处 喜车功能区阜成门外大街271号 100037 68327459
33、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 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100006 65124966
3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 100054 63036424
35、司法部信访处 西城区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100035 66183634
36、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处 东城区外交部街东堂子胡同49号 100005 65251520
37、文化部信访处 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65551309
38、民政部信访处 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00721 65131186
39、水利部信访处 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100053 63202670
40、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 海淀区知春路14号 100088 62046622-2515
41、国土资源部信访接待室 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 100035 66127020
42、监察部信访司 东城区府前胡同甲2号 100813 64014567
4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100716 84201736
44、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处 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100088 6209367051.
45、审计署信访处 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100830 68301241
46、中国纺织总会信访处 东长安街12号 100742 63081103
47、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处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100800 66016628
48、科学技术部信访处 西城区复兴路乙15号 100862 68515050
49、国家林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100714 84238309
50、机械工业局信访处 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100823 68594757
51、煤炭工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64214192
52、冶金工业局信访处 东城区东四五条7号 100010 64031663
5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处 东城区正义路1号 100022 65291202
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处 崇文区西河沿甲215号 100051 65290274
5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处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 100040 68299444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投诉举报方式
2015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道路运输司联合向社会集中公布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行风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果遇到“公路三乱”,大家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的联系方式进行举报。具体投诉举报方式见下面“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行风投诉举报方式一览表”: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执法投诉举报方式
各地区投诉部门
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 编:100736
工作时间电话: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10-65292729(路政) 010-65293428(运政)
电子邮箱:LWGLC@mot.gov.cn(路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邮 编:100073
工作时间电话:010-9612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10-96123
电子邮箱:96123@bjjtw.gov.cn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普通公路)
天津市东丽区京津塘高速公路机场收费站旁建设公路899号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
邮 编:300050
工作时间电话:022-24150009(普通公路) 022-60818980(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3820483958(普通公路)
022-60818980、18002069553(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tjlzdcd@sina.cn(普通公路) tjgsjcfzk@163.com(高速公路)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邮 编:300250
工作时间电话:022-2453926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2-24539362
电子邮箱:tjjtjgw@163.com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邮 编:050051
工作时间电话:0311-8303505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11-83035013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33号
邮 编:030001
工作时间电话:0351-96500、0351-4048438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51-96500
电子邮箱:jttgalz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质局南街
邮 编:010010
工作时间电话:0471-696897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71-6968514
电子邮箱:zfzd@nmjt.gov.cn
辽宁省交通厅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
邮 编:110003
工作时间电话: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155(普通公路)、96199(高速公路)
电子邮箱:Lnjttfgc@163.com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2518号1103室
邮 编:130021
工作时间电话:0431-850976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31-85097564
电子邮箱:jttjfb1102@163.com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哈尔滨市开发区千山路3号
邮 编:150090
工作时间电话:0451-8230088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451-82300146
电子邮箱:sjttzcb@163.com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地 址:上海市武宁路915弄1号
邮 编:200063
工作时间电话:1212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2122
电子邮箱:zfhf@highway.sh.cn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地 址:上海市潥阳路249号监察室
邮 编:200070
工作时间电话:021-6535393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1-65353930
电子邮箱:bgsxf@jt.sh.cn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1207房间(路政)、2801房间(运政)
邮 编:210004
工作时间电话:025-84204972(路政) 025-84211977(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5-84208090 96196
电子邮箱:jsglts@jsgl.cn(路政) ygj@jscd.gov.cn(运政)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杭州市上仓桥路11号(路政)
杭州市湖墅南路186-1号(运政)
邮 编:310009
工作时间电话:96266(路政) 96520(运政)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266(路政) 96520(运政)
电子邮箱:zjlz2007@126.com(路政)
www.96520.com/cfcms/jzxx/jzxx_add.jsp(运政)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528号(省交通运输厅)
合肥市屯溪路528号(公路管理局)
合肥市芜湖路27号(道路运输管理局)
邮 编:230022
工作时间电话:0551-63623504(省交通运输厅)
0551-63623527(公路管理局)
0551-62865557(道路运输管理局)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51-63648035(省交通运输厅)
0551-63623578(公路管理局)
0551-62865557(道路运输管理局)
电子邮箱:dm@ahjt.gov.cn(省交通运输厅)
hfts@ahglj.com(公路管理局)
2865505@163.com(道路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
邮 编:3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591-8362302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91-83623026
电子邮箱:LDC8771@126.com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昌市八一大道275号
邮 编:330003
工作时间电话:96122、0791-8624357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122
电子邮箱:jxjthf@jxjt.gov.cn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济南市舜耕路19号
邮 编:250002
工作时间电话: 0531-85693104(咨询) 0531-85693078(投诉)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531-85693018
电子邮箱:sdjtzf@163.com(咨询) sdjtjcs@163.com(投诉)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
邮 编:450006
工作时间电话:0371-87166195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371-67447062
电子邮箱:SJCS@HNCD.GOV.CN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
邮 编:430030
工作时间电话:027-8346035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7-83460300
电子邮箱:fgc@hbjt.gov.cn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邮 编:410004
工作时间电话:0731-8442858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731-84428580
电子邮箱:hnszLsL@hnjt.gov.cn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313室
邮 编:510111
工作时间电话:020-83730674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0-83805040
电子邮箱:songlizhi@gdcd.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南宁市新民路67号
邮 编:530012
工作时间电话:0771-2115294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3768884211(普通公路)
13607866281(高速公路)
18978890138(道路运输)
电子邮箱:jttzcfgc@163.com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第二办公楼
邮 编:570204
工作时间电话:0898-6534305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8907660255
电子邮箱:Hnjttjj@21cn.com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调度中心
邮 编:401147
工作时间电话:9609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96096
电子邮箱:cqjt96096@163.com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邮 编:610041
工作时间电话:028-85526655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8-85583207
电子邮箱:scsjtystzfjd@163.com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贵阳市延安西路111号
邮 编:550003
工作时间电话:0851-5953949、0851-5992144(监察室)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51-5992114
电子邮箱:yoyobeck@sina.com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
邮 编:650031
工作时间电话:0871-63851666、0871-65305007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71-65305621
电子邮箱:82132268@qq.com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邮 编:8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891-682246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891-6830074
电子邮箱:874432382@qq.com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六号
邮 编:710075
工作时间电话:029-88869090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29-88869099
电子邮箱:sxjtglzf@sxsjtt.com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邮 编:730030
工作时间电话:0931-8485532(监察室)
0931-8481625(治理“三乱”办公室)
0931-8486451(政策法规处)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31-8485251、0931-8485542
电子邮箱:gsjttjcs@gsjtt.net(监察室)
Gszlsl0931@163.com(治理“三乱”办公室)
jtttgfgc@163.com(政策法规处)
青海省交通厅
地 址: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交通厅纪委监察处
邮 编:810001
工作时间电话:0971-6122993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71-6122993
电子邮箱:jwjb@qhjt.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75号
邮 编:750001
工作时间电话:0951-6076782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51-6076778
电子邮箱:nxjtystjw@126.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
邮 编:830000
工作时间电话:0991-5852032(厅纪委)、0991-528140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0991-96511
电子邮箱:995570579@qq.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
邮 编:830002
工作时间电话:0991-2358686
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电话:18099177127
电子邮箱:605074204@qq.com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和全国31个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交通运输部门都公布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方式,其中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都可拨打。今后,在接到群众反映有关公路执法的投诉举报后,交通运输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须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1
什么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2
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有条件吗?
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4
劳动者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
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
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2333或114查询。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5
哪些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6
劳动者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维权?
当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7
劳动监察大队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会怎样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教你一招!餐饮投诉举报处理技巧
一、用餐后腹痛、腹泻或伴有呕吐(有的伴有其他症状)等疑似食物中毒类,即餐后出现胃肠道不适症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
调查取证:
如果举报人在医院就诊,先到医院向举报人了解受害人在餐馆就餐所食用的具体菜品清单及72小时内就餐情况,判断是否含有高风险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初步筛查可能引起胃肠症状的食物,再向主治医师了解诊断治疗情况,并提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判断可疑致病菌和相对应的食物,最后到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举报人食用的食物还有没有剩余的在销售,如果销售完,查看同类成品有没有无过期、掺杂掺假、腐败变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所使用的原料有没有问题,查看肉类、食用油等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有没有别的消费者反映同样的问题,必要时采样检验,同时检查被举报单位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检查过程、采取的措施、下一部打算及时向举报人回复。
如果举报人不需要当面调查就餐和诊治情况,按上述措施到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及时回复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现场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检查过程进行拍照。
立案依据及处罚:
因为很难取得举报人是因为食用了被举报单位食品引起的胃肠道症状的直接证据即举报人用餐后剩余的食品、餐饮具等,所以难以因此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重点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掺杂掺假或腐败变质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立案依据。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经营掺杂掺假掺杂、腐败变质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如果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比如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批凉菜,但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菜谱等发现经营凉菜,即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罚。
二、饭菜中有苍蝇、虫子、蟑螂或玻璃等异物类
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饭菜中是否确实有苍蝇、虫子、蟑螂、玻璃,查看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苍蝇、蟑螂、玻璃,是否有滋生条件,有无防蝇设施,同时检查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并拍照提取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
该部分举报往往难以界定混有的异物是否是餐饮单位操作所致,可以以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为案由,即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若现场调查时发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三、使用的食用油存在问题
调查取证:
检查预包装和散装食用油有无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超过保质期限,检查油的颜色、气味、是否酸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查看索证索票情况,检查油脂使用及废弃油脂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加工场所是否有苍蝇、蟑螂、玻璃,是否有滋生条件,有无防蝇设施,同时检查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并拍照提取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经营或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油脂,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如果酸败、变质按照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如果未索证索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四、餐饮具、经营场所或食品清洗不卫生
调查取证:
检查是否有餐饮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并且正常使用。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没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五、使用罂粟壳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调查取证:
可从加工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排查,现场调查是否存在购买、存储、使用罂粟壳行为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现象。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发现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发现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六、人员无健康证
调查取证:
可以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花名册逐一核查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看是否存在持有非本人健康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健康证过期、使用公共场所类健康证的情况,并对可疑健康证进行落实,防止持有伪造证件的行为。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七、从非法渠道购进食品
调查取证:
主要查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没有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八、举报鲜奶吧
调查取证:
针对群众举报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鲜奶来源,索证索票,生鲜乳加工,容器清洗消毒、贮存、鲜奶吧环境卫生、食品添加剂等。询问剩余奶品怎样处理,有无相关制度、记录等。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检查原料奶、成品奶、酸奶是否感官性状发生变化,是否腐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如果属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检查鲜奶索证索票情况,如有违反,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九、无证经营
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若无证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拍照并提取销售票据等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
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调查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调查,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
(责任编辑:总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