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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租赁合同纠纷不满一审判决,上诉求公道!

发布时间:2022-10-09      来源: 未知    点击:

刘俊海与汶上县久益石业有限公司(张庆贺)(以下简称久益石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鲁0830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案涉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5日起解除;刘俊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赁费464284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刘俊海认为汶上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院的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6日,刘俊海与久益石业签订了租赁期限为五年的石材加工厂租赁合同,租赁其石材厂房使用(包括机器设备及附属房间),约定每年租金为52.6万元。一审诉讼中,张庆贺拿出一份签订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的石材加工厂租赁补充合同,现年租金为60万元。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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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在上诉中称,上诉人租赁久益石业,包括机器设备及附属物,还应包括企业资质和企业手续,从《石材加工厂的租赁合同》中第二行陈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石材厂相关事宜……”。作为石材企业,对外租赁不可能仅仅对外租赁场地、机器设备等实物还应租赁与其相配套的企业资质和手续等等。否则;石材企业将无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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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益石业提交汶上法院的石材厂加工租赁补充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上诉人没见过这份合同,更没有在这份合同上签字。事实上,因石材企业手续整改,租赁的石材厂变压器被拆除上诉人无法经营石材厂,在此基础上,上诉人不可能自愿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合同,提高租赁费。

上诉人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6日,仅一年的时间,上诉人向久益石业转款126万元。该事实能够印证上诉人陈述的,‘你想做就得这样交,提前把钱交上,不然就作废,’上诉人迫于被上诉人的压力和胁迫,在石材厂进行环评、整改、报停的条件下,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要向被上诉人不断地支付款项,转账与租赁惯例不相符合。

 

一审适用法律处错误

刘俊海在上诉中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之情形,上诉人没有违约;因被上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如约履行。在案多方面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确没有正常经营、使用租赁企业;作为受损失的上诉人一方有条件要求变更、调整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草率解除合同。

《民法典》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原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租赁费,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审律师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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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二审审理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石材加工厂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及租赁内容不规范,应包含石材加工厂的营业资质。事实上,久益石业是担心上诉人诈骗贷款拒不交付企业资质和手续。2、石材厂加工租赁补充合同具有明显的伪造(后补)特征应为无效合同。3、多方面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正常经营使用赁企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属于显失公平的 情形;4、上诉人经营的石材加工,是在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久益石业有限拒不将企业的资质交付给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

刘俊海说,在二审庭审时,他与久益石业均表示可以调解。法官也给予了支持,表示让我们私下协商。他更希望,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有了法院的中立斡旋,更有利于双方达成一致。

刘俊海寄希望于双方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也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责任编辑:ZIDON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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