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刑事法治是法治中国之现代法治事业的重要方面,其事关国家反腐败的力度、相关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公民的基本权益。深入研讨当下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既是我国法律学人尤其是刑事法学者的使命和应有的担当,而且也是积极致力于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发展完善,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重要举措。
文 | 赵秉志
来源 | 木铎法蕴的法律博客
反腐败是当代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关注的重大政治、法治和社会问题。反腐败也为中国所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对待。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现阶段反腐败作为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常抓不懈的极其重要的工作领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保障。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实现反腐败斗争与刑事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从而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并保证反腐败斗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反腐败刑事法治是法治中国之现代法治事业的重要方面,其事关国家反腐败的力度、相关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公民的基本权益。深入研讨当下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既是我国法律学人尤其是刑事法学者的使命和应有的担当,而且也是积极致力于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发展完善,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重要举措。因此,研究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回视国内,处于转型期的现阶段中国社会,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易发多发。总部位于柏林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于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腐败指数”(CPI)显示,在参与调查的176个国家(地区)中,中国从2008年的第72位下降丁8位,2012年排名第80位,⑻可见我国的反腐败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犯罪的土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明显成效,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目前我国反腐败呈现出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地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不断巩固,在廉洁政治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成绩是显著的,人民群众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也是平稳上升的。据“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至2010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从68.1%上升到83.8%。国际社会也给予积极评价。”⑼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举反腐败大旗,更加科学有力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响亮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求反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吹响了中国新一轮反腐败的号角。2013年8月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强调,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要求部署上来,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震慑力。⑽与此同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力倡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乃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⑾可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上述《决定》从多个方面对健全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出了科学部署,对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涉及的这一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介绍中央的考虑时表示,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所作的重点部署,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⑿可以预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决定》的有关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部署,必将在我国掀起新一轮强劲的反腐败浪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我国反腐败和廉洁政治建设的前景必将是光明的。
当然,在看到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特别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总体态势,”⒀惩治和预防腐败在我国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艰巨的任务。
在反腐败斗争中,刑事法治的力量和作用举足轻重。通过刑事法治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和特殊的严厉性,当然也是最后的手段。在刑事法治领域,经过多年来不断的修改完善,迄今我国的刑事法律已经基本上涵盖了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相关刑事处罚日益文明,刑事程序渐趋公正,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逐渐呈现出现代化、科学化和国际化的面貌与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在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待更新、反腐败的刑事法网不甚严密、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反腐败的刑罚设置还不够科学等等,需要我们根据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予以认真研究、清醒认识并施以良策,以促使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并对国际社会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反腐败的国际司法合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刑事法治是惩治腐败最为严厉的手段,需要积极而慎重、稳妥地适用。同时,刑事法治也应当根据我国反腐败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加以完善。反腐败刑事法治,从内涵上说,应涵括惩治腐败、注重预防、彰显公正、保障人权等内容;就外延而言,则主要包括反腐败刑事实体法治和反腐败刑事程序法治两个基本方面。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反腐败刑事法治中最为关键和影响巨大乃至从整体上制约反腐败刑事法治发展进步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对其深入研究和正确解决往往是促成反腐败刑事法治乃至整个刑事法治发展进步的重要契机。
(一)高官腐败犯罪及其查处概况
在腐败犯罪中,高官⒁腐败犯罪占有一定的比重;高官腐败犯罪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腐败犯罪的整体变化趋势和特点,具有特别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应当说,我国党和政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十分重视对高官腐败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惩贪防腐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因为腐败而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几乎一个没有。⒂但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查处省部级高官的帷幕则渐次拉开,其中尤为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4月,江西省原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成为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官。2000年3月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走上断头台的省部级领导干部。2000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成为建国之后被处决的官位最高的腐败分子。2003年4月23日,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成为全国第一个因腐败犯罪而被查处的省部级执政党外的高级干部。改革开放以来查处的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的腐败犯罪高官迄今已有四位,他们分别是:1995年被查处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2000年被查处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2006年被查处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2012年至2013年被查处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可以说,新中国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反腐倡廉史。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饬吏治,严肃法制,成就斐然,谱写了一曲曲反腐倡廉的壮丽篇章。如据中央纪委向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显示,仅在2002年12月—2007年6月这五年间,中央纪委查办的腐败案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就占了98人。⒃其中,涉嫌腐败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也不在少数。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字,在1993年—1997年,涉嫌腐败犯罪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为7人;在1998年—2002年,这一数字为19人;在2003年—2007年,这一数字为35人;在2008年—2012年五年间,也有30人(2008年4人、2009年8人、2010年6人、2Q11年7人、2012年5人)被立案侦查。⒄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08年1月—2013年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省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已有32人。⒅另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本文初步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年多时间(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初),因腐败相继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有22位(包括已被中纪委“双规”但尚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省部级高官)。⒆党的十八大以前,身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位的薄熙来也因严重腐败犯罪已开始被查处,最终于2013年9月2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⒇党的十八大以前已开始被查处的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则因被认定受贿达6460万余元,在其具备多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在2013年7月8日被依法判处死缓。(21)毋庸讳言,当前我国高官腐败犯罪总体上仍呈现出上升趋势,高官腐败犯罪现象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一些官高位显的腐败犯罪分子,还在不断被深挖出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高官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高官位高权重,身处地方和部门权力金宇塔的顶端,有的甚至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政根基深厚,关系网庞大,占有大量的体制内外资源,干扰办案的能量较强,因而其被揭露、发现和查处的机率相对较小。在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背景下,他们的腐败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破坏力更强,不仅严重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声誉与威信,玷污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而且会直接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危及到政权的根基,影响社会稳定。有学者甚至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省部级高官腐败这一社会极其丑恶的现象,已成为中国经济的致命问题和中国的头号问题。”(22)这一判断虽然未必妥当,但高官腐败犯罪危害严重而广泛,更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更易为国内外所广泛关注,则是不争的事实。
(二)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治意义
坚决遏制高官腐败犯罪滋生蔓延的态势,坚定不移地依法追究和惩处高官腐败犯罪分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法治意义:
第一,彰显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一件件反腐大要案不断被揭露,一个个高官腐败犯罪分子纷纷落马,不仅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而且也有力地彰显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3)习近平总书记上述提到的“老虎”,其实主要是指这些贪腐数额巨大,又往往位高权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腐败犯罪高官。检验反腐败决心、意志和力度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看打不打“老虎”,敢不敢动“老虎”。可喜的是,近年来,中央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关系改革开放事业成败的高度认识反腐败问题,以坚定的决心和非凡的勇气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惩处高官腐败犯罪分子,对这些有来头、有背景、有能量的“老虎”,敢于一打到底,决不姑息迁就,正在用一个个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事实诠释“反腐败没有特区”的现代刑事法治精神。
第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坚决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破除腐败犯罪高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既是落实从严治党治吏(官)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之举。不管是什么人,官有多大,位有多高,权有多重,只要他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构成了犯罪,就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国家的依法审判和应有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反腐败没有“豁免权”,决不能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和官员”。高官虽然位高权重,有的还忝居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既往也可能有显著业绩乃至突出贡献,但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受到严肃追究,绝不能允许其犯罪后逍遥法外。因而坚决惩治高官腐败犯罪,严肃查处贪腐“老虎”,有效地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的我国刑法之基本原则。
第三,顺应人民群众反腐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当前,人民群众对国家反腐倡廉工作总的来说是比较满意的,全国反腐倡廉民意调查结果也表明,人民群众对党的近年来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腐败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脱离群众、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只要党内存在腐败现象,党和群众的关系就会遭到破坏和削弱。”(24)特别是对于高官腐败犯罪,其潜伏期长、危害大,影响广,如果不对其严肃查处和严厉惩治,而放任这些“老虎”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腐败,那么,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正当要求和新的期待,党和政府就会丧失民心,这必然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权威。相反,如若在打腐败“苍蝇”的同时,对腐败“老虎”更严惩不贷,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那么,就可以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消除人民群众关于反腐败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选择性反腐败”、“柿子拣软的捏”的错觉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