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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禄、严刑都无法治贪,古代反腐为何失败?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木鱼多敲敲    点击:

 

撰稿\洪振快

来源\炎黄春秋杂志

1“高薪”无法“养廉”

 

 

吴晗先生所说的“厚禄”,当代的说法是“高薪”。“高薪养廉”,也是中国当下不断有人提议的。不过,从历史实践来看,“高薪”并不能“养廉”。

 

中国古代各王朝中,文官待遇最好的是宋代。吴晗先生介绍说:“宋代官俸最厚,京朝官有月俸,有春冬服(绫、绢、绵),有禄粟,有职钱,有元随傔人衣粮、傔人餐钱。此外又有茶酒厨料之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饲马刍粟之给,米面羊口之给。外官则别有公用钱,有职田。小官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给赐优裕,入仕的人都可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顾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

 

宋代对官员的生活的确很照顾,由此而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负担,冗官冗费一直是宋代的大问题。但是,事实是否像吴晗先生所说的官员不贪污、“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呢?

 

事实并非如此,宋代贪腐大案不少,著名贪官也很多。早在宋太祖时代,据不完全统计,查处的较大的贪污案就有30多起。北宋后期,贪污之风盛行,“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循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

 

著名贪官有因受徽宗宠信而被时人称为“六贼”的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勔,以及杨戬、高俅等人。近年出版的《中国反贪史》详细介绍了宋代贪腐的史实,从中可以看到宋代贪腐相当严重,看起来并没有比其他朝代好多少。

 

由此可知,高薪并没有达到养廉的效果,宋代实行的厚禄制很难说起到多少扼制贪腐的作用。

 

另一个实践是清代自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的“养廉银”制度。清代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前,2.3万名汉族文武官员年俸(每年工资总额)是140万两银子光景,而养廉银制度实施之后,养廉银总额高达428万两,是年俸的3倍多,相当于平均收入比原来提高3倍,实际收入是原来的4倍。养廉银不是平均发放的,而是官位越高,养廉银越多,总督、巡抚一级每年有一二万两银子,知县几百两到一二千两,最少的只有几十两、几两。

 

从养廉银对年俸银的倍数来看,总督可高达111倍(如陕甘、云贵总督),巡抚可高达84倍(如山东、山西、河南巡抚),知县最高可达50倍。养廉银的标准,是根据各省官员上报的认为能够廉洁的标准来制定的,就是官员自认拿这些钱办公、生活已经够用,保证能够廉洁的标准。

 

雍正年间实行了养廉银制度,相对于该制度实行之前,养廉银是原有薪俸的几十倍甚至一百多倍,完全可以说是高薪了,但是,官员廉洁了吗?

 

事实是,雍正年间制度实施之初,加上雍正的高压政策,贪腐现象略有收敛;而在雍正之后的乾隆年代,贪腐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加剧了。

 

据档案初步统计,清初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总督、巡抚因贪腐被查处的案件不过十余件,而在乾隆一朝,督抚被查处案件即有29件。有研究统计,清代二品以上大员,因侵贪或因侵贪与另罪并罚而被处斩、处绞、令其自尽的官员共有41人,而乾隆朝则有27人之多,其中因侵贪而被处以极刑的督抚有17人,如闽浙总督陈辉祖、江西巡抚郝硕、浙江巡抚王亶望、山东巡抚国泰等,皆是大贪。

 

乾隆四十六年(1781)被处斩的王亶望,家产被查抄后估值银达“三百余万(两)之多”。在乾隆后期,甚至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大贪和珅。这就说明,实行养廉银制度,对反腐没有起到多少实际作用。

 

 

2“严刑重典”治贪不可持续

 

 

清代历史学家赵翼认为:“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廿二史札记》卷24)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曾有政治遗嘱,要求他的后代善待读书人,不要杀知识分子。但在对待贪腐问题上,赵匡胤却没有松口,严惩不贷,杀了不少贪官污吏。

 

如建隆二年(961)四月,“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五月,“供奉官李继昭坐盗卖官船弃市”,八月,“大名府永济主簿郭顗坐赃弃市”;建隆三年(962)八月,“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乾德三年(965)四月,“职方员外郎李岳坐赃弃市”,八月,“殿直成德钧坐赃弃市”,十月,“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等等。

 

中国历代皇帝,尤其是开国皇帝,看到前朝因为贪腐横行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而导致王朝更替的事实,为了王朝基业的长久稳固,都会总结经验教训,重视反腐,大多主张要严刑峻法,力刹贪腐之风。如上述宋太祖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反腐力度尤其惊人,其严酷做法,导致政治气氛紧张甚至恐怖,甚至已到“官不聊生”,让人不敢做官(“人不愿仕”)的地步。其做法包括:

 

降低贪腐被处死刑标准。朱元璋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的处罚规定比前代更具体、更严厉,如在贪腐被处死刑方面,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至80贯者,或监守自盗至40贯者,都要判处绞刑。以洪武年间宝钞40贯不到现在2万元钱。贪污2万元就会被判死刑,这是相当重的刑罚。

 

3监察、巡视制度效果有限

 

 

采用酷刑。朱元璋对贪官采用诸如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等30余种酷刑,不少酷刑是前代已被废弃不用的,如刖足、阉割等,还有一些酷刑是以前没有属于首创的,如断手、剁指、挑筋等。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朱元璋实行过一种“剥皮实(囊)草”的酷刑,即剥下人皮,用草填充,做成标本,悬挂在官厅,以示对后任官员的警戒。此法残忍无比,朱元璋以后未再采用。

 

大开杀戒,甚至牵连无辜。在洪武十八年(1385)的“郭恒案”中,“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从中央到地方,几万人死于非命,其中既有郭恒之类的贪官,也有一些无辜者。曾受朱元璋表彰的循吏(清官)——曾任山东济宁知府的方克勤(方孝孺的父亲),就受洪武年间的另一大案——“空印案”牵连致死。朱元璋搞的两个大案——“空印案”和“郭恒案”,杀人据说达到8万多人。

 

朱元璋用“严刑重典”来反贪,其效果到底怎么样?历史上有肯定意见,如《明史》评论说,朱元璋的肃贪使得官吏“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丕变矣”,其效果很好——“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不过,这种说法也让人怀疑,中国历代王朝,建国初期七八十年一般比较清明,贪腐不像中晚期那么严重,这是普遍现象,朱元璋时代腐败受到扼制固然无疑问,但朱元璋死后很多严刑酷法已废弃不用,“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即使为真,也未必就是朱元璋“严刑重典”的效果。另外,朱元璋自己都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说明,实际效果可能也有限。

 

对于上述“高薪养廉”(厚禄)和“重典治贪”(严刑)反腐的实际效果,吴晗先生总结说:“宋代厚禄,明初严刑,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都不能维持久远。原因是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对贪污的根本原因不能发生作用。”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比较完善的监察制度。监察百官的机构,从秦汉到宋元叫御史台,官员称御史。隋唐时期,出现监察御史的职衔。到明代,朱元璋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以上为坐院官,有时并不全设。另有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事务官员,因事添设,无定员。

 

为了监督地方官员,明代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为十五道),十三道是按省来划分的——明代政区有两京(南京、北京)十三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每省7~11员,总共110员。十三道监察御史官秩不高(仅为正七品),但负有纠察之权,还被派遣分巡天下,即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对巡按地方的官吏“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所以地方官员闻风丧胆。对御史也有监督,如果他们贪污受贿,比其他官吏罪加二等。

 

4对回避制不能寄望过高

 

 

中国古代起到预防腐败作用的制度设计还包括任期制和回避制。

 

任期制要求一个官员不能在一个地方任职时间太长,比如明代规定各府州县的长官在某一地方的任期以3年为限,3年后另调其他府州县。

 

回避制则要求官员任职回避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早已有之,到了清代发展得极其完备。明清时代的回避制,大致可分避籍、避亲、避职三类。

 

避籍即回避原籍,或称地域回避,其规定主要有“避本省”和“避五百里”两个方面。“避本省”即不得在本人原籍所在省份当官;“避五百里”指如在原籍相邻省份为官,则其任所与其原籍必须远隔五百里以上。五百里如何计算估计是个难题,乾隆九年(1744)的细则规定,五百里指“任所与原籍乡僻小路”相距五百里。明清时代的官员选任,为了回避地区,还实行南北更调用人之法,籍贯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的人,须到浙江、江西、湖广(湖南、湖北)、直隶任职,相反亦然;籍贯广西、广东、福建的人,须到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任职,相反亦然。

 

避亲,指有血亲、姻亲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任职,有师生等社会关系者类同,若出现此类情况,要按照小官避大官的原则,调小官到其他机构任职。在监察制度中,规定大臣子弟亲属不得任监察官,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对品改调”。在科举考试中,还特别规定考官“有宗族子弟及翁婿入试者,皆应回避”。在司法方面规定:“凡官吏于讼诉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

 

避职即职务回避,比如军机处是机枢要地,为了避免暗通机密,曾规定道台以上官员子弟都得回避,不得任军机章京等职。又如户部下辖十四司,分管各省钱粮等事务,那么官员就不得出任涉及本省事务的那个司的职务,“籍隶山东者回避山东司,籍隶河南者回避河南司”。

 

清代对任职回避的规定非常严密,执行也非常严格。乾隆年间,一个叫张廷泰的人获任浙江绍兴府通判,乾隆皇帝接见时发现其口音像是绍兴话,询问之后,得知其年幼时曾随父在绍兴居住过数年,因而话中带上了绍兴的口音。乾隆认为,“通判虽系闲曹,但以本籍人居官其地,于体制究为未合”,吩咐将张廷泰交给福建巡抚,在福建省内找个通判位置给他。从这个事例中看出,虽然通判是不重要的“闲曹”(闲散小官),而且张廷泰又只是小时候在绍兴生活过,但乾隆还是要求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的制度。

 

任期制和回避制有利于避免利益输送及形成贪腐集团,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确也起到了一定的扼制腐败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有限,尤其是在当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成本大大降低之后,更是如此,不能对之寄望过高。

 

5中国古代反贪失败的启示

 

 

纵观中国古代反腐思想和制度设计,可谓穷尽古人的智慧,各项设计都很合理。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扼制贪腐,需从贪腐的动机、机会、收益及风险等方面综合设计。古代反贪设计,厚禄(高薪)意图减少腐败的动机,回避减少腐败的机会,监察、巡视及严刑都提高了腐败的风险,因此,它们都是合理的设计。

 

按照这些设计,按理应该能够扼制腐败,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历代王朝反贪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王朝也因官吏贪腐虐民而被更替,其中原因,恐怕是因厚禄、严刑、监察、回避等等设计,都是治标之术,并非治本之法。治本之法何在?一例可以明之。

 

清代的税关,是最腐败的政务领域之一。以粤海关为例,其在鸦片战争之前,因为官吏处处刁难和贪腐而与外国来华商人不断发生冲突,一位1787年到过广东的法国人说:“人们在欧洲喝的每一杯茶无不渗透着在广东购茶的商人蒙受的耻辱……”

 

1830年12月24日英国商人递交下议院的请愿书中说:“从一艘外国船到达时起,它的业务就受到海关低级官吏们为了勒索非法征课而起的借故留难”。

 

作为鸦片战争的结果,中国人被迫签署了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但大多数国人所不知道的是,《南京条约》的第十条,是抵制税关官吏不按规定征税的腐败行为的。尽管有《南京条约》的明确规定,后来还是处处存在刁难和勒索,外国人忍受不了,最终清政府同意聘请外国人来管理对外贸易事务,这就是说,海关官吏的贪腐行为,是导致近代中国海关自主权丧失的重要原因,腐败对国家的危害,于此可见一斑。

 

中国古代尽管创造了很多合理的反腐制度,但都属于技术问题,未触及根本。根本,在于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以及把政治作为私家政治而不是公共政治的心态和做法。为了维护皇权专制,在任用官员时就必然任用私人,不可能真正做到选人用人上的公开公正;为了维护私利,也必然不可能采用一切财政收支阳光化的措施,让私家财政变成公共财政。

 

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不受有效监督,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尽管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极尽巧思之境界,但唯独缺乏对有效监督权力的深入思考。西方思想家,从亚里士多德、洛克到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逐渐抽象为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力的有效办法,是让这三种权力分开,由不同的人掌握,避免一个人或一个小集团把这三种国家权力都抓在手中。

 

而中国的皇帝集这三种权力于一身,古代思想家却没有认识到腐败的根源乃在于此,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思想和制度设计的构想。因此,在反腐问题上,中国传统政治智慧固有可供借鉴之处,但更应借鉴的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智慧,特别是权力制衡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

 

(“木鱼多敲敲”注:本文有删节,原标题是《古代反贪设计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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