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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反腐大潮中的那些行贿人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 春荫鸟 法律博客    点击:

一个国家的行贿人数量,足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态之扭曲痕迹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程度,正是这些信守有钱好办事的行贿人与受贿人构成了民众唾弃的“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不良现实,也诱使政府官员一步步的走向了深渊。

 

 

文 | 春荫鸟

来源 | 春荫鸟的法律博客

 

刚刚结束了“铁道专案”的刑事辩护,近来又奔波于一宗“涉虎专案”的证据审查,但是,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必然导致受理案件的单一化。如今,手头案件都是清一色的贿赂犯罪。其中,受贿人判刑入狱、行贿人轻松回家的现状引发了我的关注和思考。

 

在我看来,一个国家的行贿人数量,足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态之扭曲痕迹和社会风气的败坏程度,正是这些信守有钱好办事的行贿人与受贿人构成了民众唾弃的“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不良现实,也诱使政府官员一步步的走向了深渊。

 

司法实践中,每当一个官员被提起公诉后,其身后总有几个甚至是几十个送礼买官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协助指控,正是在这个程序中,这些行贿的官员、商人完成了从一个行贿人到污点证人的华丽转身。

 

不可低估,当今行贿人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一个市委书记关进去,往往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行贿的官员商人被牵出来,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他们行贿金额动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在我办理的案件中,一个行贿人的行贿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一个福建籍商人竟然先后用糖衣炮弹将两个铁道部厅级官员送进了监狱,一个世界500强国企涉及到近30名下属公司经理行贿,山西出现了不良商人共同“围猎”政府官员的奇观。但是,他们最终在经历了一系列“豁免承诺”、配合办案程序之后被无期限的取保候审,有的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这些行贿人不但继续坐着因行贿得到的那把“椅子”,照样担任区(县)委书记、公安局长或国企总经理,或者,继续享用着因行贿谋取到的特殊资质和人脉渠道经营着公司企业。这些行贿人不但被免除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而且也无须进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更不用担忧其本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企业不能参加招投标业务,他们似乎都可以安然无恙、苟且低调的生活着,只有极少数行贿者被判刑入狱。

 

那么,检察机关办理的贿赂案件中究竟有多少行贿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统计数字始终是神秘莫测的,甚至是值得怀疑的。至少,在我办理的几起重大贿赂案件中,几乎百分之百的行贿人没有定罪判刑,即使受贿人投入监狱执行刑罚数年后,那些行贿人仍然处于取保候审中或者“另案处理”中。

 

依照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和司法解释,行贿一万元人民币就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需要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20万元以上就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贿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才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为什么实践中绝大多数行贿人被免除刑事责任了呢?

 

高级检察官和专业律师的经历告诉我,每查处一个受贿人,就会牵出众多行贿人,侦查取证工作量巨大,即使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也需要“划线精选”,尤其是那些窝案、串案、系统塌方案件;同时,侦查人员需要依赖行贿人配合取证,以获得言词证据,尤其是“一对一”收受现钞的案件。如果不给予行贿人豁免承诺,网开一面,那么,绝大多数案件办不下去,既然承诺,甚至是违法承诺,也需要兑现;另外,在侦查阶段,是否需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远没有进入公诉阶段那么程序严格,甚至不需要上报检委会决定。实践中,是否需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决定于行贿人在侦查阶段是否主动积极配合取证,成为协助指控的重要证人或者唯一证人,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其中,“免除处罚”扩大化是常用的手段之一。

 

不得不承认,在物欲横流的混沌年月里,无论是官员还是商人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原罪”,一旦受贿人案发,在侦查人员“温情承诺和威慑配合”的侦查攻势下,行贿人都会在权衡利弊、保全自己的前提下给予配合。尤其是对于官员来说,他们往往既是本案行贿人,同时会成为另案受贿人,一旦到案,惊恐万状。其底线往往是“让我咋配合我就咋配合”,只要不查我的大事,不查我的家庭财产,不以老婆孩子逼我,不把我抓进去蹲几年就ok。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超常配合”现象,行贿人极尽讨好立功之能事,直接导致被告人含冤承担了不存在的受贿数额,或者无辜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态度不好、拒不认罪。

 

当然,导致“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对合犯罪、轻重悬殊”的立法原因,又有“违法承诺、依赖证人”的执法原因。无论如何,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纠正“一手硬、一手软、重受贿、轻行贿”的执法现象。

 

行贿应当依法打击,反腐必须依法进行。

 

北京西山 2015.07.19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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